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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人不如兽?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背后的现实逻辑

越向 越向书 2022-05-03

文\越向


“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让罗翔老师关于“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刑罚”的意见再次受到热议。有一位车老师从法学和执法的角度提出了反对意见,罗翔老师今天进行了非常有效的答辩,却未能正面反驳车老师提出的一个关键论点:提高量刑后,当地执法工作者的处境更难。在现在不重罚买家的情况下,他们还有动力去配合解救,甚至“伸张正义”,一旦量刑提高,买家和拐卖者一样要被判重刑乃至死刑,则基层干部不愿意为了一个外地人而与父老乡亲结下深仇大恨。有人说那就异地审判,但事实上这不是审判一个环节的事情,总不能把这些地区的公检法系统加基础党组织全部换成外省人员吧?


车老师强调执法难度的话其实有道理,但没有说透。法条为什么这样定?纯粹从当代人的视角去理解,或是纯粹从法学的逻辑去理解,其实是理解不了的。


1997年10月开始施行的刑法第241条与一切历史事物一样,要么主要行动者(在此是有权制定法律者)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结果,要么不同行动方之间力量博弈的结果。


我们一项项来看:

为什么买国家保护动物比买妇女儿童判刑更重?难道熊猫比人还金贵?抱歉,在当时的“那些人”看来是这样的。首先,从稀缺性上看,熊猫、老虎、金丝猴等在那时已濒临灭绝。妇女、儿童(对“那些人”而言)显然不具备这样的稀缺性。其次,从资产属性上看,国家保护动物直接就是国有资产,而人的“国有”属性则间接得多,要经过生产、纳税、兵役等一系列环节之后才能成为国家的“资产”。


为什么涉枪案件是买卖同罪?因为枪支的购买者很有可能要用这些枪械继续实施犯罪。


而且还有第二个更重要的原因:枪支购买者直接破坏了国家对暴力的垄断,就算张三买枪纯粹是为了防身或收藏,对政权同样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这两条都极大地推高了治理成本,所以必须严惩。


相比之下,购买妇女的人通常不会在社会上实施其他犯罪,主要的后续犯罪行为都在家内。如果当地有此习俗,且妇女的亲人难以找过来,则政府治理成本并不会被推高。用官话说,就是“社会危害性”较小。甚至,由于当地单身汉、无赖有“家”了,治理成本下降都有可能。


成本,成本,你是不是在将人物化?

不是我要“物化”国民,而是政治机器就是这样看的,林则徐上折子禁烟时怎么说的?为什么能触动道光皇帝,就是因为他给皇帝算了帐,指出外来鸦片泛滥将导致十年后国家的财税和兵源(血税)全无。

吴思对中国思想史的一大贡献,就是明明白白地说出了一个道理:在实践中,其实人命是有价格的,而且“低端人口”的价格比我们想象的要低得多。既然在实际操作中有价,未必就不能与在实际操作中同样有价的动物和枪支相提并论。


抽象地考虑“人的尊严”有意义吗?有意义,但仅限于书斋里。书斋之外,一切东西都有它的价格(price),即获取它的代价(price)。

当政府发现某个社会群体对破坏了自己的治理时,就会“重视起来”。该群体中那些“出头”的个体会受到打击,但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则会收获“赎买”。

而那些被拐卖的妇女呢?如果没有被曝光,她们能被任何人伤害,她们谁也伤害不了,她们的议价能力能获得的赎买就是一碗猪食。


这个思路的解释力可以扩展:

为什么家暴不受重视,为什么打伤了陌生人要坐牢,而打伤了配偶却常常没事?因为打伤路人会提高治理成本。

……


丰县一事悬念无多,各级政府在数十亿点击的“舆情海啸”影响下已经动员起来,所以大概率会有一个令公众得到安抚的结果。但历年积累下的数万案例,以及未来还有可能再发生的案件,该怎么办呢?


修法可能是必要的,怎么修,留给车老师和罗老师这样的专业人士去争辩。


对政府而言,目前大幅减少同类事件最“简单”的办法,是允许媒体自由报道这类事件(您读懂上文就知道这可能性很小)。


对平民而言,如果想助一臂之力,就是让掌握立法者权者明白拐卖事件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足够大,现在与当初制定刑法241条时的年代已经不同了,大家已经如此珍视一位素不相识者的尊严,以至于这类事件给舆情和宣传方面带来的麻烦,已经超过了认真处理此类事件所需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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