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异彩实录丨《正义的成本》读书讨论会(一)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1-09-18

2018年12月7日19时30分许,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读书讨论会于致知楼三楼302教室如期举行。本次读书讨论会由2016级读书讨论会负责人杨祺同学主持。本次讨论的内容是《正义的成本》的第一章至第六章。

非常高兴的是,本次读书讨论会我们有幸请到《西部警苑》编辑部的同学们前来参加,并进行学习交流。



读书会开始之前,2016级副主编刘大硕回顾了与《西部警苑》的历史友谊,并对前来参加读书讨论会的《西部警苑》的同学们表示热烈欢迎。接着读书讨论会负责人带着大家对《博登海默法理学》第八章内容进行了回顾,并主持《正义的成本》前六章的讨论。

//////////

接下来是精彩的读讨部分记录

🔶Q1:如何理解作者说德姆塞茨的观点“经济学者长于分析狭隘的、明确的利益”是支撑经济学和法学之间的相同性的?作者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


A1:恩格斯曾经说,经济学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凯恩斯也有所提及,经济学研究的一般是单个行业的理论或者适用于某个社会团体的理论。反观法学,法学是为了保护个人利益的实现,通过研究具体法律事实中的权利义务规范,达到多方利益的妥协和平衡。即,法不是公正和效益一元化的选择,而是说兼顾了多方的价值和联系。我是从研究对象的角度而得出的结论,因为两者研究的对象都具有这种相同的分析思路。


A2:我主要回答第二个小问题——“作者是如何得出这个结论的?”我认为作者在这里的论证缺少一个条件。在本书16页,作者说“处理的问题主要和人们狭隘的、明确的利益有关,而它是能用货币来衡量的。”在17页的时候又说,“经济学与法学都是研究双方、一对一对立关系。”然后作者得出结论:二者并不冲突。我觉得这里就少了一个条件,比如双方,一对一之间的关系,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关系?但是作者既然能得出这个结论,我猜测双方,一对一之间关系往往就是具体的、明确的利益存在,而且这种利益是可以衡量的。把这个条件加上就可以了。因为研究主题上没有本质区别,经济学长于研究这种利益,所以也就长于研究法律了。


A3:我想先分析一下明确和狭隘这两个词。我觉得作者这里所谓的“狭隘”是说经济学在分析的时候为了得到一个简化的结果,而抛去了很多不必要的因素,比如文化和意识形态。明确地说,当经济学家研究双方关系时,如果专注于其中一方的话,另一方就是一个单一的变量,在变量单一的情况下,变化因素也很单一,所以最后的结论是明确的。对于作者的论证过程,我是这样理解的:首先作者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经济学者长于分析狭隘明确的利益,二是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衡量。但是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并不能找到一个像货币这样一个具体的价值尺度。所以我也认为这里是缺少了一部分内容。


 


🔶Q2:如何理解“只有当每个人基于各为其利的考虑、彼此配合牵制、而能支持一个'好的生态'时,令人满意的现象才可能出现”?


A1:我想到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里提到的“交通堵塞”的例子,该书认为交通堵塞并不是一种混乱,而是一种秩序。因为每一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出于整个交通状况的评估,都会选择一种能让自己更便利的方式。通过个体的选择影响他人,通过个体与个体之间相互影响而形成一种整体的行为,而这种整体的行为并没有第三方的管控,而是每个人自发形成的结果。但是我认为刚才的举例是一种极端情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即使每个人都足够自律,也不一定会产生一个好的生态,而是出现那种“各为其利”导致的坏的生态。因此我认为这不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A2:我认为这个问题可以浅显地理解为资本主义运行的方式,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已经批判得很彻底了。作者考虑到了每个人对个人利益的考虑,但没有考虑到每个人获取利益的方式不同。每个人可以都为自己的利益考虑,但是每个人在获取自己利益的时候,无可避免地会侵犯他人的利益,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生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危机就是这样造成的。另外,当这样一种现象发生时,马克思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每个人在获取自身利益的时候能够多顾及一些他人的利益。但这种情况只有可能在共产主义社会发生,我认为,作者在这里提出有些超前了。


A3:我认为这个问题本身是有问题的,条件对应的结果过于绝对了。因为当每个人基于各为其利的考虑、彼此配合牵制、而能支持一个'好的生态'时,令人满意的现象可能会出现,也可能不会出现。首先我想到了《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中提到的交通秩序的问题,A1同学已经阐述明了,在此不再赘述。换一个角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比较了专制的国家、民主的国家、君主立宪的国家制度。在先进的民主的国家,人们的受约束是人们的美德和相互配合;在专制的国家,人们受约束是因为对君王的恐惧。但无论哪一种制度,在当时都能营造出一种令人满意的状态。


 

 

 🔶 Q3:如何理解“只有地域性的正义,没有举世皆然的正义”这句话?


A1:我认同作者的观点。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为了本书主旨服务的,自然法追求的是公正,而经济学追求的是效益,作者需要建立正义和效率的结合点。作者从空间和时间上进行论证,认为客观的公正并不存在,而是存在于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公正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一定的主观、客观条件结合下出现的。所以公正是一个主观概念,这意味着我们看待一个事物的价值,是由其他事物衬托出来的。作者试图论证的是“公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一观点,由此引出自己的论点——公平是相对的,法经济学追求的是效益最大化。


A2:在本书的第六章提到,政治和经济是比较矛盾的,但正是它们彼此有矛盾又彼此相互需要补充。经济学的思维模式是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如何实现举世皆然的正义是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法经济学主要是研究社会资源如何利用,但是政治经济学是研究财富在生产、分配的过程中有一个道德和基本法则。这个研究的最终结果是为了实现举世皆然的正义。因此我认为在法经济学领域是不存在举世皆然的正义的,因为本身的逐利性。举世皆然的正义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范畴。


A3:本书提了很多的对立,比如普世的权利和具体的权利的对立、法学方法和经济学方法对立、规范方法和实证方法的对立......结论是一个关于现实中的正义的结论,不是“应然”,而是“实证”正义。这里一个大的前提,在现实中谈公正,视角独特。所谓“千百年来,几乎都是在概念思维里打转”,它现在是跳出概念,奔向现实,在现实中考察正义。第二点,他是通过个案考察,在个案基础上总结,推出普遍性。即没有普遍性的正义,只有地域性的正义。作者的逻辑是,如果正义具有普遍性,那这四个个案也应当相同才对。他考察了这四个个案,结果是各不相同,所以正义并不具有普遍性。对于以上两个问题,我表示质疑。首先是,四个个案是否具有代表性。然后是这四个个案——数量是否足够?是否需要多考察几个?总结来说就是他的说法具有一定真理性,但对一切宏大的结论都要警惕。一切结论都是可以怀疑的,一切结论都是应当怀疑的。






读书讨论会结束后,《西部警苑》编辑部主编李洪昌、责任编辑刘勋与《西部法苑》编辑部的读书研讨会负责人杨祺、王柳媛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西部警苑》主编李洪昌与《西部法苑》主编谢敏、副主编刘大硕进行了期刊互赠活动。活动最后,《西部警苑》编辑部主编李洪昌表达了对《西部法苑》编辑部的感谢以及加强双方交流合作的坚定决心。《西部法苑》编辑部主编谢敏回顾了两编辑部的历史友谊并祝福两编辑部友谊长存,共铸辉煌。



END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征稿|《西部法苑》2018年冬季刊征稿启事
《我思故我在》| 《法治是一种自主的文化实践》
异彩实录 |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讨论会(一)
我思故我在 |《思维的立场》
异彩实录丨《公正:该如何做是好?》读书讨论会


为法苑人点赞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