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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 | 刑事司法的新动向与刑诉法的再修改

西部法苑 2021-09-18

刑事司法的新动向与刑诉法的再修改


2018年11月21日晚上七点半,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天平楼BJ14模拟法庭教室内举行了题为“刑事司法的新动向与刑诉法的再修改”的讲座。本次活动系西北政法大学第二届法治文化季系列活动之一

此次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院院长、刑诉学科带头人冯卫国教授主讲,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刑法学教研室讲师、韩国国立江原大学法学院博士汪鹏老师主持。此次讲座由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主办。桂梦美老师和多位同学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汪鹏老师的简要介绍下,讲座正式开始。冯卫国教授先简单叙述了1988年作为刚考上西北政法大学的他与《西部法苑》的不解之缘,紧接着开始进入到今天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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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司法发展的新动向


第一部分,冯卫国教授从谦抑化、法治化、合理化、人本化、效益化、两极化、社会化、协商化、国际化、科技化这十个方面强调了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发展的新动向。


冯卫国教授特别强调“谦抑化”的刑事司法趋势,即谦和与抑制、克制之意,也就是一种慎刑思想。他指出,近代社会以来,“罪因多元论”和“刑罚的有限性”理论的提出,对我国传统社会的“泛刑”和“重刑”的司法特点产生了冲击。从司法层面看,犯罪治理要坚持综合治理和创新治理,贯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刑事司法新理念。从立法层面看,刑事法网出现了严密化趋向,如增设罪名,预防性立法等,针对这一现状,应当警惕过度犯罪化的错误倾向。



此外,还应关注法治化的新动向,正确理解依法严打,司法改革必须依法改革。刑事司法的合理化方面,应坚持情理法统一、主客观统一,解决情与法的冲突的必要性。关于刑事司法的人本化的趋势。他认为司法中应该加强人权保障、人文关怀,合理兼顾执法如山和执法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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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卫国教授不仅将视野局现在法学学科本身,还提出应当关注刑事司法的效益化。在公正优先并且兼顾效率的基础上,为了降低司法成本,应该构建以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构成的刑事审理程序的多元化格局。


作为对谦抑性的补充,他还认为,在司法程序中应坚持两极化的新动向,即坚持“轻轻重重原则”。针对轻微犯罪,处理更加宽松;针对危害严重的犯罪,惩治更为严厉。


社会化层面来看,需要形成犯罪治本安全观和五大改造新格局。最后,冯卫国教授联系最新修改的刑诉法中的认罪认罚从宽,说明了刑事司法协商化的优势,并且从国际视角和发展性视角说明了国际化和科技化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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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诉法再修改


第二部分,冯卫国教授为我们介绍了刑诉法再修改的主要内容。

冯卫国教授介绍,这是刑诉法1979年颁布以来的第3次修改。在司法改革的深入、反腐力度加大和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的背景之下,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方面在于:

  • 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

  • 完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加刑事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制度)

  •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首先,冯卫国教授叙述了本次刑诉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刑诉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本次刑诉法修改在原基础上增加一条,作为第170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处理方式。

同时,修改了第19条,保留检察机关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删去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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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他介绍,本次刑诉法对第36条进行了修改,确立了律师值班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他强调,我们应该明确值班律师的性质、基本特点、职责,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

再次,冯卫国教授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体现在增加第15条第120条第二款第173条第二款


接下来,冯卫国教授从发展与应用两方面,介绍了新增的刑事速裁程序,使得我国刑事审判程序由之前的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增加为三种。

最后,冯卫国教授提到了本次刑诉修改了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特别撤诉和特别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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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环节


在提问环节,有同学问到在缺席审判中,怎样对待司法的终局性和被告人提出异议。冯卫国教授回答:在一般案件中,适用司法的终局性。缺席审判中,被告人提出异议属于特殊情况,并且出于“有利于被告人”这样有利人权的价值考量原则,特殊案件则特殊对待


并且他还根据同学提出的“缺席审判”与2012年刑诉法大修增设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提出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审判制度和违法没收所得程序存在一定的交叉性,但不可否认,缺席审判制度有一定合理性,不过之后的效果,还得等待进一步的实践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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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接着,另一位同学根据老布鲁克斯在服50年后走出监狱,却因无法适应社会生活,最后选择了自杀这个经典片段,向冯卫国教授提问:罪犯被判处无期徒刑后,长期适应了监狱生活,到后来被减刑释放,却难以适应社会生活,这是否也违背了保护人权呢


对此,冯卫国教授为其解答,正是因为刑罚作为国家治理手段,具有高成本,副作用大的特点,所以不到万不得已,尽量不要使用,就算使用了,也尽可能做到将能轻判的轻判,将刑罚的副作用降低

但同时,我们又要正确认识,作为国家的重要治理手段,刑罚有它的合理性——给予违法犯罪行为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




接着,桂梦美老师进行了一番总结:冯卫国教授本次的讲座信息量大并且十分精彩,特别是今晚把程序法与正义法讲的十分透彻和淋漓尽致,让他收获很大。

最后,本次讲座在掌声中圆满地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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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沈诗慧

审核 | 谭雪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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