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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贵州榕江法院是有多么蔑视刑事诉讼程序

张磊 青石律师
2024-09-05


贵州黔东南州的榕江县,近年来以举办火爆的“村超”足球赛而闻名。本人正在办理的由榕江县法院一审的杨飞云等人涉恶势力上诉案,发现榕江县法院在该案一审过程中,令人发指的践踏刑事诉讼程序,简直到了对刑事诉讼法轻蔑无视的程度。


杨飞云等人案原由雷江县管辖,后因上级法院指定而由榕江县管辖。2023年11月30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对杨飞云等人提起公诉;当日,榕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并连夜向杨中华(22:05-22:17)和杨江发(22:19-22:32)2名取保候审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12月1日,榕江县法院向其余被羁押的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12月7日,法院通知12月14日开庭审理;12月14-15日,开庭审理;12月29日,宣判。


期间,雷山县公安局12月6日调取有陈某某签字的合同并委托黔东南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其笔迹进行鉴定,鉴定单位12月7日受理、12月8日作出鉴定;该局于12月11日17时向杨飞云通知该鉴定意见及由凯里市价格认证中心11月28日受黔东南州公安局高新分局聘请、于12月6日出具的价格认定。同时,雷山县公安局于12月10日、12月19日、22日,还在收集、提交证据。


本案对杨飞云以18起犯罪事实、7项罪名进行指控,其中的诈骗、盗窃和寻衅滋事不但是重罪,而且检察院的个罪和总体量刑建议都很重(盗窃罪量刑建议10年,总体量刑建议20-23年);证据材料较多,杨飞云作无罪辩护,且向法庭陈述了被非法取证的情况并提出其他申请。然而在此情况下,一审的榕江县法院不召开庭前会议,在仓促、混乱中推进庭审,既使杨飞云等人的辩护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使案件未得到实质化审理。



01

未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全国罕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前述关于十日的法律规定,在于最低限度的保障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查阅案卷并根据起诉书准备辩护)。在卷证据显示,榕江县法院完全无视前述规定!


一审案卷显示,杨飞云的辩护人焦律师、田文军的辩护人王律师、杨江发的辩护人周律师是12月7日才被一道送达出庭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量刑建议书;杨小龙的辩护人丁律师、张律师、杨海军的辩护人蒋律师是12月8日被送达起诉书副本;杨胜川的辩护人龙律师则是12月11日才被送达起诉书副本。其他多位辩护人于何时被送达,则无记录在卷。而开庭时间是12月14日!


对于证据较多、争议极大的本案,一审法院前述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无疑剥夺了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辩护人需要时间查阅案卷,并根据起诉书指控来进行针对性的辩护准备,而这都需要时间;不保障辩护人查阅案卷、根据起诉书有效进行辩护准备的时间,伤害的是被告人的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尤其要注意的是,本案多名被告人之前并无辩护人,是由法院决定指派援助律师的:一审法院是12月4日通知榕江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杨胜川、杨小龙、杨海军、杨中华和杨江发指派辩护人,《指派辩护人通知书》称,“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在五日内到本院刑事审判庭查阅卷宗,准备出庭辩护。本院拟定于2023年12月14日上午9时00分公开开庭审理。”不但指派时已无法满足法定的起诉书副本送达时间,法律援助中心确定援助律师的12月6日以及更晚的援助律师查阅案卷、被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更无法满足法定的起诉书副本送达时间。


前述情况表明,一审榕江县法院仓促、快速推进庭审,破坏了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法定时间条件。


02

法庭发问被告人同时在场,令人震惊!


榕江县法院除前述使一审程序流于形式的做法外,在一审庭审中更是存在多项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违法情形。


1

在一审庭审中未分别讯问同案被告人


一审庭审笔录显示,对杨飞云以外的被告人的讯问、发问,都是集体进行的(一审卷2,p66-68):


审:公诉人是否有需要讯问被告人的?

诉:请法警将被告人杨飞云带离法庭,对其他人进行讯问。

诉:在宣读起诉书的时候认定了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释明自首、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所做供述是否属实?

被3、4、6、7、8:属实。

诉:是否有诱供、自愿认罪认罚的真实性?

被3、4、6、7、8:是。

诉:在犯罪事实不变、罪名变化、量刑不变的情况下是否依然认可认罪认罚内容?

被3、4、6、7、8:认可。

审:辩护人是否有需要询问被告人的?

辩 2:杨江江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情况不予认罪,现在你又说认罪了,检察院的建议是 7-9 年有期徒刑。你需要明确回答认罪不认罪?

被2:不认罪。

辩5:田文军你与杨飞云是怎么认识的?

被5:同村人早就认识了,在 2021年经过杨江江才认识的。

辩5:平时的交往多不多?

被5:不多。

辩5:你帮杨飞云做这些事情有没有给你好处?

被5:没有。当时说是讨我们来帮忙,不是以交易。

辩 5:杨飞云所制造的材料(申请书、举报信)你是否清楚?

被5:不清楚,只喊帮忙签字,具体内容没看过。

辩5:为什么要帮?

被 5:同村人,也没有什么想法,并且他是以讨的方式来。

辩3:杨胜川,杨飞云喊你做过活路过吗?

被3:没有。

辩3:你给他做活路有欠钱的这种么?

被3:我没做过。

辩 5:杨江江你在跟田文军要求他帮忙要身份证信息的时候有给他解释过吗?

被 2:也没给他解释,只是说作为农民工工资,其他我也不清楚。

辩5:事前还是事后说的?

被2:事前说的,但是隔很久了。

辩5:要身份信息的时候有给他讲过没?

被2:当时没有讲过。

辩5:你与田文军有经济来往吗?

被2:从来没有。

辩5:你与杨江江、杨飞云有经济来往吗?

被5:与杨飞云没有,与杨江江有互相转账。

诉:杨江江没有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是根据庭审认定的情况来量刑。

审:请法警将被告人杨飞云带回法庭。

审: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规定,“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一审庭审中对多名被告人进行集体讯问,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诉讼程序,不但使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辩解无效,而且使一审庭审程序不合法。


同时,庭审笔录显示法庭未组织对杨飞云进行讯问、询问,且未让各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进行陈述。一审法庭的以上做法,无疑限制、剥夺了各被告人、尤其是杨飞云陈述、澄清事实和提出辩解的重要诉讼权利,并且客观上造成一种多数被告人认罪悔罪而杨飞云无话可说、辩无可辩的不利局面。


2

一审庭审对被告人庭前已反映、又当庭提出的非法取证问题,未予审查


杨飞云在公诉人、法官讯问时和庭审期间提交的材料中,陈述了其遭受非法取证的情形;杨江江在公诉人讯问时,反映了办案人员不完整记录其所说,及记录与所说不一致但拒绝其修改笔录的情形。杨飞云、杨江江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到前述问题。


同时,杨飞云在庭审期间的12月15日提交法庭的《关于办案公安、检察部门程序上犯罪的指控》,比较详细的陈述了其在办案单位及看守所遭受的非法对待;尤其是,其提到2023年1月4日起,被羁押在雷山县公安局审讯室达69小时,“采用冷、冻、欺骗、诱供、威胁的方式进行刑讯逼供,对工人、群众及杨飞云进行无情地这么、摧残,合法权利已被剥夺,人权受到了严重侵害”——该陈述显然涉及除杨飞云外的其他被告人可能也有受到非法取证的问题。


综上,至少杨飞云关于其遭受非法取证的陈述,所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基本信息是明确的。面对如此明确的线索,考虑杨飞云本人对法律的理解水平,从保障当事人权利和案件公正审理的角度出发,法院对此显然应按杨飞云本人提出的排非申请来处理;或者,至少应当就此向杨飞云释明法律规定,并明确询问其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让人震惊的是,面对杨飞云持续、反复提及的非法取证问题,一审法院置若罔闻!


事实上,杨飞云之所以未提出符合专业人士期待的排非申请,如前部分所述,是未获得有效辩护和法院的安排变相剥夺其权利所致。


3

对杨飞云的申请不依法处理,致使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杨飞云由此被错误判罪


本案主要是围绕着杨飞云与聚鑫、巽扬等公司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查明其与公司的实质关系——其身份是公司员工,在公司的项目上依指派担任监理,领取工资,还是其只是挂靠按比例抽取管理费的公司;其只有监理一个身份,还是兼有工程承包者或项目投资者的身份——对本案定性至关重要。


事实上,无论从杨飞云的辩解还是在卷证据来说,杨飞云只是挂靠监理公司,且在多个项目上兼有工程承包者、项目投资者的身份。这就决定了,本案的诈骗、盗窃罪指控明显是对普通经济纠纷的拔高和非法干预。


就此而言,杨飞云2023年12月1日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出的对雷江18个项目进行造价鉴定的申请,及在附注中所提的“请从建设局提取”的“招投标材料、施工图纸、各种合同、竣工资料、施工中的资料、划拨款资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证实其辩解显然非常重要。无论对该造价鉴定申请是否支持,其提到的调取相关资料的问题对案件而言也是重要的。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以与案件无关为由,直接予以拒绝:


审:对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无异议?

被 1:有意见,我请求法院通知相关人员参与庭审保证庭审公平公正开展。

审:你递交的请求不合理,经合议庭商议认为不合理。你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发表意见。

被 1:我也对十八个工程需要配备人员和资金的造价鉴定。

审:这个与本案无关。


03

一审判决隐匿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无罪证据,使案件未得到公正审理


如前所述,查明杨飞云与案涉公司是雇佣还是挂靠关系,在案涉项目上只是监理还是兼有其他身份,对诈骗、盗窃罪指控的定性至关重要。然而,对于证实杨飞云无罪,且经一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一审判决却予以隐匿!


在一审中,杨飞云的辩护人当庭举示的《结算付款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书》证明杨飞云与巽扬公司除工程监理身份外,还在案涉项目上有工程承包关系;3份《核查报告》则证实武汉土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提出东南印象项目相关建筑物及塔吊存在安全隐患,责成拆除处理。一审中虽未举示,但收集在卷的凯开城限拆字[2020](白午)037号《限期拆除通知书》部分印证了东南印象项目的拆除事由。


然而对于这组证实杨飞云在东南印象项目上有多重身份,拆除塔吊、钢筋、模板等有合理解释,从而不构成犯罪的证据,一审判决不记录、不列举,予以隐匿,遑论评判和释法说理!这显然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04

未经举证质证,榕江县法院一审判决就直接认定杨飞云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公诉人虽然起诉了杨飞云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但是在庭审中却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存在事实,而榕江县法院在公诉人没有举证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杨飞云等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将没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明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严重违背了程序公正。



05

案件程序如此违法,依法应当发回重审


本案榕江县法院一审以上所述的程序严重违法情形,让我这个办过不少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甚为震惊,一开始真是不敢相信榕江县法院居然能够如此蔑视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如此草率行事。特别是不提前10日送达起诉书就敢悍然开庭。而当庭发问不分开进行,而是将多名被告人集中于庭上直接开问,也是让人惊呼奇闻。


榕江啊榕江,你的“村超”火爆,是不是连带着让榕江法院的脾性也带动着火爆了起来?连基本的程序硬性规定也不讲了?!真是奇闻哉。


就以上这些严重的程序违法,辩护律师已经向二审法院贵州黔东南州中级法院提出了发回重审的法律意见,静待黔东南州中级法院裁决。


而本案实体问题,亦是多多,将当事人对自己享有保管权利的工程器具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的拆除行为判决为盗窃罪,更是跌出了罪刑法定的底线。不过实体问题,我将在后面的文章里再来介绍。今天就先把榕江法院的逆天程序违法讲到这里。



张磊律师,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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