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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利”并不通往“自由”

朱海就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 2022-08-09

道德伦理作为“制度”概念,也要根据是否有助于增进个体幸福而转化,增进个体幸福的道德伦理,才能被认为是“好”的。这个转化,就是从一种“非合作”性的道德伦理转向“合作”性的道德伦理。

合作性的道德伦理,是指对有助于合作的原理与规则的尊重。这里要区分原理与规则,有关合作的原理是先验的,而规则是经验的。对原理的“认识”,是产生有助于合作的经验规则的前提条件。米塞斯的行动学,就是有关这种原理的理论,他提供的方法论,如功利主义、个体主义、主观主义以及理论与历史等等,构成了合作原理的基础。在推行合作伦理的社会中,个体会认识到那些有助于合作的制度的存在,是他的最大利益。因此,他会主张改变那些不利于合作,也就是与合作原理不符的制度。正是存在先验的合作原理,使经济学成为一门独特的科学也可以说,经济学是关于合作原理的科学。合作原理是先验的,并不是演化出来的,虽然演化有可能产生有助于合作的规则。

相比之下,非合作性的道德伦理是指没有“认识”到存在这样的先验原理与相关规则,或从根本上无视或否定它的存在,因此,一切都从“自我”利益最大化出发。这里要区分两种“合作”,一种是他在“认识”并接受合作原理与相关规则的基础上,他跟别人合作,二是他并没有认识到这一原理与相关规则,或不承认这种原理与规则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作,这种合作也是没有原则的合作。个体采取这两种合作方式,都是为了自己利益,但性质是完全两样的。对后者而言,其合作的性质是权宜的,只是一种策略,如可以随时结盟,也可以随时翻脸,如“三国演义”中看到的分分合合。在现代国际关系中,这种形式的合作也很常见,如上世纪苏德之间的关系就是例子。这种类型的合作,是不稳定的,会使世界陷入到动荡当中。目前全球也面临这个问题,即没有原则的合作与结盟给世界带来的风险。

上面区分了仅仅作为一种策略的合作,与认识原理与相关规则之上的合作。这两种合作概念,也可以帮助我们区分两种性质的“国家”。一种类型的国家,是古代为了应对战争而一直保留下来的。在古代为了应对外部的入侵,必须在内部“团结”一致,在其内部以一种军事化的方式组织在一起,也就是说,它不是建立在合作原理之上的,而是为某个特定的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在这样的国家中,个体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一种等级关系。这种国家强调整体利益,也就是所谓的“国家利益”,它属于“封闭型国家”。另一种类型的国家与之不同,这种国家是为个体之间的合作服务的,如维护财产权,实施有助于合作的法律,制止破坏合作的行为,这种国家属于“开放型国家”。真实世界中的国家,介于两者之间。

让国家服从并服务于有助于合作的规则,从而增进个体的利益,这就是文明的体现。但这是不容易做到的,“国家”往往会被一些人绑架,成为服务他们目标或利益的手段,这样,冲突就产生了。他们维护自己统治目标的行为,与合作原理是格格不入的。因为根据合作原理,国家的目标只能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合作原则及相关规则。

合作原理的理论基础是把人视为有目的的理性主体,与之相反的是把人作为经验研究的对象。如主流经济学家也有大量有关合作的研究,他们也强调合作,但是他们没有把人作为“有目的的行动人”,而是把人作为自利的动物来考察,如考察他们什么情况下与他人合作,什么情况下与他人不合作,合作的方式又是什么等等,在这种研究中,合作与不合作完全是研究者自己定义的,他们把“合作”作为一种理想类型来考察,而不是把合作作为当事人自己的行动,这种方法属于“历史”。对合作的这种经验研究,无法获知合作原理,因为这种研究其实是“最大化”研究,考察的是单个主体的行为,而“合作”是人际的,“人际间的合作”发生在有目的的人之间,这是所有基于“自利”的考察所忽视的。合作是人的“理性”行为,也就是“有的目的的人”的行为。在这个基础上,才可以谈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如否定了“人的有目的性”,那就变成了单一主体的最大化问题,而非“人际”问题,这样也就是排斥了合作问题。

没有合作原理概念的自利哲学,也是国家主义哲学。强调自利,不等于强调自由主义,或者说,自利并不通往自由主义,认识与遵循合作原理,才是自由主义。“自利”也可以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即把国家作为单一整体来考察。在没有合作原理概念的“自利”中,这个“自”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一个整体,如国家,即把国家作为单一主体。当把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考察其最大化时,这就否定了合作原理,因为国家内部是由大量不同目的的人构成的,他们有自己的合作方式,你不能把它作为单一主体来考察。

所以,区分个体与整体,自利与利他是没有经济学意义的,关键是个体的行动是否遵循合作原理。遵循合作原理的自利,也是利他。一个缺乏合作原理概念的个体,往往无法区分一个建立在强制之上的整体与一个建立在合作原理之上的整体,不清楚什么是自己的利益,以为建立在强制之上的国家的利益就是他的利益。如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德国人以为他的利益与德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当然希特勒也会把国民和他捆绑在一起。当一个国家否定合作原理时,这个国家就是国民的敌人。但由于大众普遍缺乏对合作原理的认识,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尽管这时他们也是“自利”的。

有关合作原理的知识,对任何社会来说都是匮乏的。一个社会一般会演化出维持家庭及维持国家的道德伦理,但未必会演化出合作原理。封闭型国家需要向开放型国家转型,但与封闭型国家相关的伦理道德是根深蒂固的,历史上人们就被不断教化,去接受这种道德伦理,所以是很不容易改变,非常顽固的。如人们能够接受经济学揭示的合作原理,那么这种转型就有可能发生。

经济学最重要的价值,正是在于揭示合作社会的原理。给我们带来持续的繁荣的,也正是这一原理被不断认识并得到遵循,而不是“干”。文明与野蛮的区别,开放型国家与封闭型国家的区别,正是在于一个社会是否接受“合作社会的原理”,并使国家制度、伦理道德与法律等各个方面都朝着与这一原理相符的方向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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