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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沉默权吗?

夏颖钰 夏颖钰刑事圈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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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这耳熟能详的桥段,在影视剧中我们会经常遇到。那么,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有沉默权吗?都有哪些权利呢?又是如何告知的呢?


01 我国大陆没有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源于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包含沉默权和律师权,详情请自行百度),后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形成一项程序性的法律规则,比如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文章开头提到的桥段多见于涉港影视剧。当然,各地的表述有所不同,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


      具体到我国大陆,是没有沉默权制度的,即犯罪嫌疑人是没有沉默权的!

      

      我们常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就是最好的体现。当然,“抗拒从严”已经不怎么提了,而“坦白从宽”则于2013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上升到法定情节,成功做到刑事政策法律化。(咨询交流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坦白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刑诉法120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因此,如实回答的规定则是从法律上否定了沉默权。


      有人会有疑问,不是还有“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的规定吗?这不就是相当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吗?


      还有人会说,刑诉法52条不是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吗?这不也是相当于赋予了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吗? 


      首先,有权拒绝回答的只是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与案件有关的仍然应当如实回答;其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以部分陈述和作证义务为前提的,比如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只是对于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才有权拒绝回答;最后,沉默权是否定一切陈述义务,即有权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且不需要提供任何理由。

     

      因此,无论是从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我国大陆并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02 有哪些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有权要求配备通晓聋、哑手势人员或者翻译人员。

    

      2.申请回避的权利

  

      认为办案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帮助的权利


      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办案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因经济困难或者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讯问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4.核对笔录、讯问知情、亲笔书写供词和如实供述获得从宽处理、不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没有阅读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 或者改正;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如实供述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5.合理饮食和必要休息的权利

   

      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合理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7.申请变更及解除强制措施等权利

      

      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如果你被羁押,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8.知悉案件进展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利

      

      有权知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移送起诉情况;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征得同意后,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咨询交流请加微信:xiayingyulvshi)

      

      9.有权参加庭审及上诉权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自诉案,有反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提起上诉。

     
10.控告、申诉及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对于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申诉;如果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03 告知时间方式


      除自诉案件由法院告知外,公诉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下称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因公检法告知的内容大部分相同,这里就以侦查阶段为例进行介绍。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会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即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告知书上签字以示告知过,后续会附卷,同时也会在笔录里记录告知情况。

      


      当然,这些都是形式上的,至于是否告知具体内容或者告知的实际效果,那就千差万别了。比如,有的人内容一眼都没看过,就被要求签了《告知书》,而且侦查人员也没有宣读过,至于有哪些权利,一般人还真不一定知道。
 

      话又说回来,在此情况下,如何能知晓有哪些权利呢?最简单的办法肯定是直接要求侦查人员宣读或者仔细阅读《告知书》,遇到不理解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解释。除此之外,还有一个间接的办法——自己看。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室或者侯问室里的墙上,一般都会悬挂犯罪嫌疑人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尺寸一般都很大,字体也很清晰,可以自己查看。当然不识字的文盲或半文盲此法行不通。

     (本文只谈权利不谈义务,是基于犯罪嫌疑人的不利地位,其权利保障更应当受到重视。不仅当事人、律师需要熟知,家属和一般公众也应当了解)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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