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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朋友熬药时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

广东民生DV现场 2024年09月08日 21:03

近日

黑龙江名一女子

在家中为朋友尹某

熬制中药时

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随后该女子的女儿

作为原告

将尹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
“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

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人质疑怎么才算
尽到提醒责任?


对此‍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
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子华表示本案中熬中药行为的风险性较低亦不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且死者作为成年人在自家中熬药本身就应对自身安全尽较高注意义务
应对长时间开火熬药所引发一氧化碳浓度过高中毒的风险具有常识和认知相对于尹某死者更能控制和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

那么日常生活中作为雇主的“提醒义务”边界何在?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猛律师表示雇主的提醒义务需要结合雇员或承揽人的年龄文化水平、认知水平、专业技能等情况综合判断
以本案为例假如原告母亲本身经常熬药或做饭尹某对其的提醒义务就很弱而如果原告母亲基本没有熬药或做饭经验尹某则对其的提醒义务则会多一些
对此,你怎么看?
综合:陕视新闻、红星新闻、看看新闻News等,如有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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