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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来了!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第一讲综述&课件

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

·第一讲

案例研习方法论

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

十五校师资联袂授课









2021年8月5日,由车浩教授领衔、十五校师资联袂授课的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第一讲“案例研习方法论”在线上开讲。课程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主持并主讲概述部分,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作为主讲人共同讲授。

本次课程分为六个环节:

第一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对刑法案例研习课的课程理念和安排作基本介绍;

第二环节,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对故意作为犯的鉴定框架进行讲解;

第三环节,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对过失犯的鉴定框架进行讲解;

第四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对不作为犯的鉴定框架进行讲解;

第五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对共同犯罪的鉴定框架进行讲解;

第六环节,由北京大学法学院车浩教授作总结发言。

本次课程共吸引2.5万人次的老师、同学及实务人士观摩学习,现就本次课程内容作综述如下:

一、车浩教授: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基本理念及课程意义

课程伊始,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车浩教授首先对此次刑法案例研习课程的意义和想法做出说明,对刑法案例研习课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和基本性质进行梳理和澄清,并向听课人员简要讲述此次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的课程设置及课程安排。

(车浩教授作课程主持)

(一)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

车浩教授向观众分享了案例教学的三重意义:第一,案例教学是检验学生学习效果的过程与方式,能够引导学生把刚刚从理论大课上习得的抽象性知识概念应用到具体的案例之中,使得法科学生的学习由答题导向转为问题导向。第二,案例教学能够拓展法律人对知识的理解程度,以案例为载体的研习方法涉及刑法理论、法学方法论、刑事政策以及司法判决等多个方面,让解题者理解理论知识与现实案例的关联,开阔学习者的眼界,提高其对于各种法律材料的处理能力。第三,培养应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案例课程不仅检验刑法知识理论的掌握,还侧重于案例鉴定方法的养成。司法实务中的疑难案件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理论的掌握缺陷。

(二)刑法案例研习课与一般案例课的区别

车浩教授从知识、视野、能力三个方面谈及刑法案例研习课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存在的区别:(1)知识的获取渠道众多,学生和实务工作者可以通过听课、读书、上网等各种渠道获取知识。传统的法学课程也是以讲授知识为主。(2)个人的视野与见识和经历有关。在校学生可能通过听讲座参加社会实践扩展视野,而司法工作者更是由于直接接触到世间百态与人情冷暖,个人的视野和格局得到扩大。(3)专业能力的提升,不同于知识和视野,只能依赖不断反复的练习,学者的论著或实务人士的经验传授,都仅是其个人对于知识的理解和感悟,仅仅依靠听课或者读书,不可能获得专业能力。以往案例课难以摆脱以案说法的窠臼,往往是理论性、启发性有余,而实践性不足。案例研习课程的开设意义便在于通过练习使得一种有方法、有技巧、有体系的专业知识运用习惯进入个人的大脑之中,使其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

(三)案例研习能力训练的三个方面

车浩教授结合本次公益课程的课程安排就案例研习能力训练的三个方面做出说明:

1.体系性分析能力。第一阶段课程所配套的两个案例需同学们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旨在提升体系性的分析能力,让学生运用源自德国的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方法,培养和训练分析问题的体系性、逻辑性、规范性。车浩老师特别强调,尽管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方法看似繁琐,但其可以有效避免疏漏,减少法律同行的交流成本,久而久之形成按照一定步骤和次序体系性解决问题的思考习惯。

2.论辩性的说理能力。论辩性的说理能力是第二阶段课程的主要训练目标。论证和辩论说理能力对法律人至关重要,,要训练基于相反立场,从刑事政策、司法解释、比较法、逻辑体系等各种角度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车浩教授特别指出,专业性的法律说理和论证并非辩论赛的技巧,需通过理论阅读和了解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方能完成总结归纳。

3.发现问题形成争点的能力。不同于经过教师剪裁的教学案例,司法实务中处理的都是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要善于从中发现、提炼重要争点并进行事实塑造,因此,发现问题、提取争点的能力对法律工作者至关重要。这一阶段更加侧重于“实战演习”,需以前两阶段的训练和长期经验积累为基础。

(四)鉴定式案例研习的一般方法论

在对案例研习课程作基本说明后,车浩教授对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方法进行介绍。车浩教授指出,鉴定式的案例研习实际上是在处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在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相互碰撞的过程中,通过案件事实与构成要件要素的对应可以得出最终结论,此时三段论的思维模式则显得极为重要。车浩教授对确定法律效果的三段论进行逐一分析,并指出:三段论的运用无法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但其作为一种形式上的逻辑思考方式至少能够保证我们在思考形式上的正确性。

谈及法学教育热衷于概念定义的原因,车浩教授认为,法律人的核心工作是将法律适用于事实,而定义的过程就是将具体事实与抽象规范互相靠近。车浩教授提醒道,概念上定义的过程和涵摄的推论并非不断持续的,最终仍需以感知或社会经验为基础得出结论。因此,类型化的概念不能完全依靠定义获得,对此使用的方法不是严格的涵摄而是评价的要素。此外,车浩教授还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为例,生动形象地展现了法律上的涵摄与逻辑学的涵摄存在的区别,法律中的涵摄是将案件事实置于构成要件之下,其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必须建立在对事实的提炼和评价的基础之上。与此同时,概念的次定义有横向拆解与竖向拆解两个方向。车浩教授以盗窃和占有为例,向观众展示了概念层层展开并形成涵摄锁链的过程。

车浩教授就此部分作简要总结,其指出,涵摄的过程强调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不断往返流转,规范通过定义不断具体化,事实通过提炼不断抽象化,才能使得二者不断靠近。法律人的思考模式不同于数学公式,旨在为社会冲突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五)案例研习的写作方法

车浩教授首先提醒大家,教学案例并非真实案例,大家只需进行法律操作而无需更改案情。而后,车浩教授说明了案例研习报告中写作大纲的作用和部分注意事项,即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方法需对成立要件进行逐个检验,摒弃单纯的直觉判断和经验主义。

在篇幅安排上,简单的涵摄工作无需原因理论和判例佐证,可以直接完成,而对于争议问题,则有必要展开详细解释。

在分析框架的设置上,存在以时间进行分段和以行为人进行分段两种不同的分析框架。这两种分析框架各自有不同的适用情景和优劣。

在写作风格方面,案例研习报告首先需要预审查的过程,对案例判断前应先作简单交代,但争议性问题不能在前言过度展开,应放置于分析体系内部进行处理。应选取简朴、有效的论述风格而避免装饰性的表达。案例分析并非判决书,鉴定式的案例研习是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过程,与判决书写作的思维存在差异。车浩教授还特别指出,导言句的使用、案例报告的详略得当等问题在撰写案例研习报告的过程中也极为重要,这些问题将会在接下来的案例研习课程中逐一展示。

最后,车浩教授对此次系列公益课程的具体安排做出介绍,讲述了鉴定式课程在北大的发展历程和授课模式。车浩教授指出,此次公益课的课程设置就是以北大的刑法案例研习课为基础展开,第一阶段的目的主要是训练学生正确运用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第二阶段的论辩过程需要由同学围绕案件中的争点进行正反辩论,然后由老师进行点评。第三阶段的实务过程则会邀请律师参与,在邀请同学讲述判断思路的同时,授课老师也会给予详尽评述。


二、徐凌波副教授:故意作为犯的鉴定框架

此次案例研习方法论课程的第二位主讲人为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徐凌波副教授,其为大家介绍故意作为犯的鉴定式写作框架。

(徐凌波副教授进行授课)

(一)鉴定体概念

徐凌波副教授首先强调了鉴定体的概念,指出鉴定体是一种区别于判决体的写作体例,鉴定体通常分为设问、检验和结论三个部分,而判决体通常是先表明结论,再罗列得出结论的理由。在鉴定体中,最重要的是检验的部分,应结合犯罪论体系的整体框架来展开对具体罪名的分析。

(二)故意作为犯既遂的鉴定式结构

接下来,徐凌波副教授给大家展示了故意作为犯既遂的鉴定式结构。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之中,审查的步骤分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以及有责性。在构成要件阶段,首先需要判断的是客观构成要件,通常会按照“结果——构成要件行为——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这样的顺序来进行检验。但是涉及具体罪名的时候,并不一定是这个顺序,也不一定是这样的拆分,因为在很多罪名中都对构成要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描述,因此需要拆分出更多的要素。在主观构成要件的部分,主要审查的是故意和超过的主观要素。所谓故意,通常把它定义为对于客观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和意欲。在涉及某一些具体罪名时,由于法条规定了超过的主观要素,那么除了故意之外,还需要去讨论超过的主观要素,比如最典型的就是非法占有目的。其次是在违法性阶层,需要审查是否存在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以及在有责性阶层,需要审查有无责任阻却事由。这便是鉴定式的整体框架。

(三)故意作为犯未遂的鉴定式结构

徐凌波副教授指出,在故意作为犯未遂的部分,通常需要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审查之前,经过预审查的阶段,这又可分为两种情况:(1)构成要件结果没有发生;(2)虽然结果发生了,行为人也实施了这个行为,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行为和结果之间欠缺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在作为犯的案例研习过程中,我们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安排是否有预审查的必要,在已经存在故意作为犯既遂的审查并且得出了否定结论的情况下,可直接开始进行未遂的审查,无需预审查的阶段。

构成要件符合性同样可以分成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两个部分,在客观构成要件里面,重点是对于着手的审查,需要去判断以什么样的标准去审查行为人已经进入了实行阶段。在主观要件的部分,有一个叫做行为决意的要件,基本上对应既遂犯罪中的既遂故意。违法性、有责性的部分与作为犯既遂的审查是一样的。

(四)中止的审查

通常而言,对于中止的审查是放在未遂之后的。在未遂的可罚性得到肯定之后,再进入到对于中止条件的审查。如果案件事实反映出行为人之所以停止,是因为他自己的内心意愿,那么需要进一步去讨论是否满足中止的条件。中止的条件整体上分成两个:第一是行为人的未遂是终了未遂还是未了未遂,如果是未了未遂,那么要求行为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如果是终了未遂,那么要求行为人积极地采取措施阻止结果的发生;第二点是自愿性的标准,在理论上主要考察心理上的标准与规范上的标准,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在心理上还能够控制自己的意志,以及根据中止免除刑罚的效果在规范上是否符合刑事政策上的目的。

(五)对故意犯鉴定要点的梳理

1.正确的设问。徐凌波副教授尤其强调了设问的重要性,其结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设问进行概括,正确的设问通常包括了三个方面:第一,确定行为人;第二,提炼行为事实;第三,所涉及的条文以及罪名。徐凌波副教授继续根据该案例讲解如何进行构成要件要素的拆分、定义与涵摄。在该案例中,不是按照“结果——行为——因果关系”去拆分,而是根据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来对要素进行拆分。首先必须是“财物”,其次必须是他人的财物,损坏自己的财物不在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范围之内,第三必须要实施毁坏的行为。主观构成要件就是故意,是对客观构成要件的认识和意欲。在要素拆分之后,要分别对这些要素进行定义和涵摄。

2.拆分要件并进行涵摄。徐凌波副教授以“毁坏”这个概念进行举例,其将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毁坏”概念与案例案情相结合,向参课人员展示了拆分要件并进行涵摄的过程。徐凌波副教授还强调,在此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定义,需要通过各种各样的解释方法以及其他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的方法去展开某一要素的定义,这一部分最能展现大家的理论功底。

3.检验可能存在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要素。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的检验结束后,倘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则同样应进行审查。

徐凌波教授指出,在上述几个步骤的检验结束后,便基本可以完成对各罪结论的审查,但还需考量罪数竞合问题以得出最终结论。

(六)小结

徐凌波副教授结合自己的留学经历,介绍了德国大学的授课模式,并对德国的大学法学院的大课教学和小课教学进行了详尽的说明。随后,徐凌波副教授结合自己的学习心得和授课经验,提出了关于鉴定式的几个要点:

第一,阶层犯罪论体系同样适合于司法实践。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引入到国内的过程中,部分学者指出认为阶段犯罪论的问题非常难,不太适合实践,而仅能在学术研究中发挥作用。但实际上,不论是阶层的犯罪论体系,还是依托阶层犯罪论体系所形成的鉴定式,都是帮助整理思路和梳理条理的工具,特别是涉及复杂情况的时候,体系可以对非常复杂和疑难的问题进行切分,还原成一个一个最简单的步骤,然后按照步骤排列思考顺序,从而能够去处理复杂的问题。

第二,鉴定报告不宜过于全面。徐凌波教授指出,在案例鉴定过程中,当前一个阶段的要件不满足时,对此罪名的审查就应当到此为止,得出无罪的结论,无需再对行为的后续要件进行审查。这是体系经济性的体现。所谓的体系性,其实是逻辑上的位阶关系,如果前一个阶层不满足,就不能够进入到下一个阶层,如果不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就不需要去讨论违法性。

第三,妥善处理相关的理论争议。因为鉴定式最终是以案例分析为导向的,因此需要妥善地处理相关的理论争议。徐凌波副教授以德国普珀教授的《法学思维小学堂》一书中关于教唆犯的三种定义为例,向观众们说明了过度展示自己的知识对案例鉴定有害无利。

第四,徐凌波副教授特别强调了鉴定式案例分析中设问的重要价值。在设问时,研习者需使用虚拟语气,并明确刑法条文的序号,注意区分同一罪名中不同形态所依据的刑法条文。在设问中,一定要穷尽所有的可能性,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对所涉罪名进行全面的审查。

第五,对复杂案件的处理。徐凌波副教授还简单地提及了如何处理复杂案件,她认为,所谓的复杂案件,无非就是各种各样的简单事实的叠加。徐凌波副教授列举了数个行为人、数个行为、一行为触犯多个罪名、数个形态等不同情形下各自对应的案例鉴定方法并予以解释。

最后,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例事实来形成审查框架,可能是在鉴定式中最难的一个部分,这需要经过大量的案例训练才能够完全掌握。

在徐凌波副教授的细致讲解之后,车浩教授进行了总结与评论,并着重强调了审查次序和步骤的重要性,同时指出鉴定式分析方法作为刑法案例研习的基本功,是处理实务疑难案例的前提和基础,本次的课程的目的就是对基本功的训练,希望训练同学们形成体系性思考问题的方式和习惯。至于用哪个体系进行训练,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三、李世阳副教授:过失犯的鉴定框架

本次公益课第三部分,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李世阳副教授为大家介绍过失犯的鉴定式写作框架。

(李世阳副教授进行课程讲授)

(一)旧过失论与新过失论

李世阳副教授首先为大家介绍了新过失论与旧过失论的异同,他指出,旧过失论将过失理解为一种违反结果预见义务的主观心理态度,作为故意的一种例外。而新过失论认为,过失并不仅仅是一种没有预见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样态,而是虽然已经预见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却仍然没有采取与其能力相符的合理的结果回避措施,最终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站在新过失论的立场上,过失并不是一种不注意的主观心理状态,而是一种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客观外在行为,与故意犯一样,过失犯也具有了自己独特的实行行为。不过,新过失论并不排斥预见可能性,而是将预见可能性的存在作为一个前提,以此来发动后续的结果回避义务。

(二)过失犯的基本分析框架

李世阳副教授立足于新过失论,为大家介绍了过失犯的基本分析框架。

第一步是确定构成要件结果。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所有的过失犯都要求具备相应的构成要件结果,过失犯应以结果为起点,逆向寻找过失的实际行为。构成要件结果通常很容易确定,比如说人的死伤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等等。

第二步是从结果出发往前回溯,根据科学的因果法则确定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往往是各种各样的原因结合在一起,导致一个事故的发生。

第三步是考察对危险源负有管控义务的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

第四步是确定结果回避措施。在当时的危险情况之下,从平行的社会一般人的立场出发,应当实施怎样的一个结果回避措施去回避结果。这样一种结果回避措施也就是所谓的基准行为。

第五步是比较行为人实际所实施的行为或所表现出来的态度,与基准行为之间的偏离程度。如果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具有采取结果回避措施的可能性,却不及时采取,便可以肯定事前结果回避义务的违反,这也是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核心。如果结果回避义务被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等法则所否定,就可以否定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性。

第六步是结果回避措施的有效性的判断,这是一个例外性的判断。从事后考察基准行为对于结果回避措施的有效性,如果有效性被否定,就说明结果的发生是必然的,与是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无关,因此应当阻断不采取结果回避措施与结果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为了使大家更容易理解这六个步骤,李世阳副教授以“改装三轮车触电案”为素材,检验过失犯罪鉴定步骤的实用性。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三步预见可能性的判断,因为预见可能性本身也存在程度高低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存在三种观点,即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与危惧感说,采取不同的观点,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

(三)日本刑法案例研习课的介绍

在讲解完相关理论之后,李世阳副教授又为大家介绍了日本刑法案例研习课的具体设置。

在日本法学院本科课程的设置上,一般在大三之后会开设各种各样的案例研习课,尤其是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主干课程的案例研习课。以早稻田大学法学部关于刑法课程的设置为例,在大一和大二期间先后设置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课程,各有4个学分,每周有6个课时,修完刑法总论课程之后才能选修刑事案例研习课程。刑事案例研习课是小班教学、互动式教学,每个老师都对课程进行了个性化的设计,以刑法总论及分论的重要问题为素材,通过检讨判例学说,培养研习刑法解释论的能力,让学生在相互讨论中体验法学的乐趣,通过自己头脑的思考、语言的表达,进而批判或者说服对方。每当有热点案例出现的时候,还可以设置特殊的课题。在课程学习时间的安排上,分为课前的准备和课后的作业,老师会将每一讲涉及到的案例及争论的焦点提前分发给学生,学生分组围绕案例与问题查阅相关资料并撰写报告,该报告用时一般达到5个小时左右。在课上老师会根据学生报告的内容引导学生讨论以引发形成辩论。在每一讲结束之后,学生根据讲课内容以及新的资料对自己的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并在下一次课提交。

对于李世阳副教授的发言,车浩教授指出,过失犯的分析会涉及到理论的变迁、德日理论的差异等问题,因此分析框架会有很多种模式,无论选择哪一种模式,均非问题的关键,重要的是训练同学们养成分析问题的能力,按照一定的步骤与次序,采用涵摄的技术去完成案例与事实之间对应关系的检验,一定要抓住问题的核心和本质。


四、马寅翔副教授:不作为犯的鉴定框架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马寅翔副教授首先向参课人员展示了不作为犯的整体鉴定框架,并指出不纯正不作为犯及其保证人地位的判断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重要意义,故其将故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既遂形态作为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不作为犯的鉴定方法。马寅翔副教授主要从预审查、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既遂、特别情形三个方面进行讲述。

(马寅翔副教授进行授课)

(一)预审查

马寅翔副教授首先指明,预审查的工作完成于法律人的大脑之中,而不应出现在鉴定报告上,其仅仅作为一种分析框架的前置步骤。在预审查中,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是预审查的第一个任务,马寅翔副教授在此对学界理论进行梳理,并对通说观点、存在论的主张及客观归责理论的运用作详尽说明。对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是预审查的第二个任务,马寅翔副教授在此提出对数行为逐一审查和全面考量的基本要求,并结合具体案例对罪名竞合、结果发生之风险由作为引起、作为及不作为分别产生不同结果的情形进行逐一解释。

(二)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既遂

马寅翔副教授以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既遂形态为例向参课人员展示了不作为犯的鉴定方法,其从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出发对不作为犯进行鉴定。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的判断中,马寅翔副教授分别就客观构成要件中的结果发生、不为特定行为、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保证人地位和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构成要件故意和特定不法意图展开讨论。其中,马寅翔副教授特别强调了我国通说的形式说与德国学界的机能说存在的区别,并采取机能说理论结合具体案例对监督者型保证人和保护者型保证人的两种作为义务情形做出讲解。

马寅翔副教授指出,在违法性阶层的判断中,针对于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步骤与一般的作为犯并无太大区别,唯一的特殊之处在于等价的义务冲突,马寅翔副教授结合“父母落水案”对义务冲突的基本原理及体系位置之争进行了翔实的阐述。在有责性阶层的判断中,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判断遵循作为犯的基本原则,需要额外考虑的,是特殊情形下的命令错误问题。

(三)特别情形

马寅翔副教授就过失犯中结果避免义务的认定和未遂犯中着手实行的认定进行了简要的讲解。随后,其以“'提壶灌顶'案”为例,向观众充分展示了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犯既遂形态的鉴定步骤与方法。马寅翔副教授特别指出,案例鉴定的方法论具有一定的共通性,而方法论背后的理论知识则是刑法学习的重要内容。此外,马寅翔副教授也为观众介绍了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的刑法案例研习课的开课情况和课程设置,在充分肯定课程效果的基础上也向观众们分享了开课过程中所遇到的系列难题。

最后,车浩教授感谢马寅翔副教授的细致讲解,并作简短总结。车浩教授再次强调,本次刑法案例研习课的目的在于方法论上的训练,而理论知识的传授并非此次系列课程的重要任务。


五、袁国何副教授:共同犯罪的鉴定框架

复旦大学法学院袁国何副教授首先指出,因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存在差异,涉及刑罚的扩张,故共同犯罪的鉴定方法与单独犯罪有所差别。在讲授鉴定框架前,袁国何副教授表示,本次授课以区分制为基础展开讲解,单一制拥护者需进行相应调整。袁国何副教授的讲述主要分为以下两个部分:

(袁国何副教授授课)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

首先,袁国何副教授简要介绍了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前三者是对对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教唆犯则与正犯、帮助犯则是对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分工分类法服务于定罪,作用分类法则服务于量刑。本次课程主要涉及到对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故主要围绕正犯与共犯展开。袁国何副教授指出,正犯与共犯的界分存在形式客观说、主观说与实质客观说等理论,本次授课以行为支配理论为基础展开。

(二)共同犯罪的具体鉴定方法

袁国何副教授说明,考虑到共犯从属性等原理,对共同犯罪的鉴定应按照如下顺序展开:直接正犯→共同正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帮助犯。

1.直接正犯。袁国何副教授指出,直接正犯完全地实现了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没有共同犯罪情形时的典型判断模式。

2.共同正犯。袁国何副教授指出,对共同正犯的检验,存在两大检验范式。

(1)共同检验模式适用于分工合作而实现构成要件等情形。袁国何副教授结合具体案例,示范检验了实施暴力行为的A与实施取财行为的B作为抢劫罪之共同正犯的刑事可罚性。袁国何副教授强调,在检验共同正犯时,需特别检验共同的行为计划、共同的行为实施,并强调需分别检验共同正犯的责任。

(2)分别检验模式则适用于构成要件行为主要由一人实施、其他人仅在非实行阶段发挥重要作用的场合。对于独自完全实现构成要件者,应率先检验;此后,再检验非实行行为者,检验重点也在于共同的行为计划与共同的行为实施。

3.间接正犯。对间接正犯的判断需要先检验“台前者”,在检验亲自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直接行为人后,再检验“幕后者”。袁国何副教授特别指出,“台前者”未必欠缺刑事可罚性,也可能是对本罪完全负责的直接正犯。幕后者的刑事可罚性,是间接正犯中的检验重点,故袁国何副教授着重对间接正犯的正犯资格前提、意思支配形式与对意思支配的认识等问题结合教学案例进行了阐释。

4.教唆犯。袁国何副教授首先指出,根据共犯从属性原则,对共犯的检验须遵循两项基本原则:(1)先检验正犯再检验共犯;(2)正犯只需满足构成要件且违法,无需具备有责性。袁国何副教授指出,教唆犯可以区分为正犯既遂的既遂教唆、正犯未遂的既遂教唆、正犯未着手的教唆三大类型,重点阐释了正犯既遂的既遂教唆的鉴定范式,强调需重点检验客观的教唆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中需重视双重故意的要求。

5.帮助犯。袁国何副教授指出,对帮助犯的检验需注意帮助形式、因果关系与双重故意等问题,并对片面帮助犯问题做了一定提示。

最后,袁国何副教授简要介绍了复旦大学的刑案课探索,其在参照车浩教授教学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改造。


六、车浩教授:总结发言

在三小时的课程之后,车浩教授对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第一讲“案例研习方法论”作了总结发言。

车浩教授首先对参与本次公益课程的14位授课老师表示由衷感谢,并期望明年有更多老师可以加入刑法案例研习的公益团队中。

随后,车浩教授反思了中国现今法学教育的现状。其指出,法治的进步需要靠法治人才来推动,而法治人才的培养,有赖于进步的、符合时代需求的法学教育。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缺乏欧美式的高强度的训练,形成了“平时养老院,备考疯人院”的模式,这导致法科学生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脱节。开设刑法案例研习课的初衷,就是为了提升法律人基本素养,为中国法治建设输送法治人才。

最后,车浩教授对各位观众的耐心听讲表示感谢,并鼓励大家尝试完成“刑事法判解”公众号中公布的两则教学案例。这两则教学案例将在下周(8月12日)的第二次线上公开课上,由授课老师进行专门讲解。


综述人: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左智鸣

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附:本次课程PPT下载链接(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亦可)

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HFVvlFXOoOTXsa5e5LPEbw 提取码: ry5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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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刑法鉴定式案例教学 十五校师资联袂授课

案例发布 等你来战!刑法案例研习公益课第二讲预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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