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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政学报 | 陈煜 乡饮酒礼的法律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陈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4-03-29

乡饮酒礼的法律内涵及其现代价值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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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清代宫廷司法研究”(项目号22BFX162)阶段性研究成果。



目  次



一、乡饮酒礼的渊源与仪制形式

二、乡饮酒礼的法律内涵

三、乡饮酒礼的现代价值

四、结语



摘 要

乡饮酒礼是中国传统上颇具特色的一种古礼,它起源甚早,内涵丰富,历代王朝皆重视推行此礼。乡饮酒礼有多种形式,其所体现的法律内涵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明礼以导民,主要从崇德、尊老、辨等三个方面来塑造长幼有序和敬爱和谐的主流价值观;二是因礼设法,即便在现实中无法被切实遵行,却表达了立法者良法善治的理念;三是化民成俗,意在造就一个社群共同体。明乎这个乡饮酒礼的法律内涵,就能在三个方面发掘其现代价值:一是其有利于社会资本的培养,二是其有利于公序良俗的推进,三是其有利于集体意识的养成。总之礼取其义,对乡饮酒礼的创造性转化,能为现代社会尤其是基层社会的治理提供智慧的借鉴。


关键词

乡饮酒礼 法律内涵 仪制 现代价值



“乡饮酒礼”是我国传统极具代表性的古礼,在儒家三礼《仪礼》《礼记》《周礼》中皆有记载,《大戴礼记》更是将其与婚、冠、朝、聘、丧、祭、宾主、军旅并称为“九礼”,为人生之中最为重要的礼之一,其内涵非常丰富,绝非字面上的“乡”和“饮酒”那么简单,且其具体仪制,在这三礼中就不统一,再加上历代王朝在推行该礼时,皆有所损益,故而关于此礼的历史渊源、礼仪形式、适用范围、禁忌内容等,都成为传统经学上聚讼纷纭的问题。古往今来,关于此礼的阐释与评论的著述,用汗牛充栋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笔者无力对此礼再进一步地进行经学上的考释,但是所谓“经为常法”,且“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本就是中国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内容,故而我们可将之作为中国法律史上的一种“现象”,对其作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分析,以期揭橥其内涵,并阐发其现代价值。


一、乡饮酒礼的渊源与仪制形式


乡饮酒礼,是古代乡党间举贤、习射、腊祭等聚会的饮酒之礼,最初用于乡大夫向国家举贤,是一种国家政治礼仪,适用于上古封建之世。按照《周礼》所载,天子所居为都,都四周百里为郊,郊分六乡,每乡之下从大至小分为州、党、族、闾、比五级行政单位。乡、州皆有学校,招收乡中子弟入学,三年学成之后乡大夫考核学生的道德与才能,择其贤者而向天子推荐为官。为表示尊贤之义,乡大夫会在乡校请被推荐者饮酒,这就是乡饮酒礼最初的形态。饮酒之时,宾主座次如何安排、如何敬酒、如何揖让进退、如何行礼,皆有定规,对此《仪礼》规范至繁。饮酒时还要奏乐,乐曲皆出自《诗经》,如《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等,为典型的雅乐,让人在严肃庄重的仪式中,感受到亲切的气氛。春秋战国之后,原来的封建制度日益崩坏,礼乐文明渐衰,乡饮酒礼也由为国举才逐渐演变为基层社会用于“正人心、厚风俗”之礼。

乡饮酒礼确切地始于何时,今不可考。有人认为夏商就已经存在,如明代学者王礼就认为:“乡饮古礼也,三代行之致隆平。”但明代官修《明集礼》则认为:“乡饮酒礼,夏殷之世无所考,周制五礼之目是为‘嘉礼’之一。”这种意见占据了主流。元代学者黄溍就认为:“成周乡饮酒之礼,历汉唐犹存……今顾以非著令所及,莫之敢举。”明代学者邱濬也说:“夫乡饮之名始于成周,汉唐以来间行之,然无定制。”但可以肯定的是,至春秋时期,此礼已经由最初的荐举贤人的政治礼仪,向下发展成为民间社会的一种礼俗。《论语》“乡党”一篇中,乡饮酒礼凡两见。一曰:“乡人饮酒,杖者出,斯出矣。”表现出乡饮酒礼尊重老人(杖者)的礼制内涵,必待老者先离席,少者方才能出。二曰:“乡人傩,朝服而立于阼阶。”这是典型的腊祭时的乡饮之礼。所谓“傩”,是在每年孟冬十月腊祭时所跳的傩舞,意在辟邪。此语表示,孔子每逢遇到此类仪式时,总是身穿朝服立于台阶,表庄敬之意。由此可见,在孔子的时代中,乡饮酒礼已经于腊祭时举行,且整个仪式中是伴有歌舞等活动的。

随着政治体制和行政区划的改变,乡饮酒礼原来的“乡”也不再是《周礼》意义上的乡,可以泛称为州县闾里,亦即基层社会。而“饮酒”的含义则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古人认为酒为温阳之物,适度饮酒可以增进体内阳气,有益身心健康,尤其是气血两亏的老人,更需要阳气的滋补。东汉郑玄在注《周礼》时提到:“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者,谓乡饮酒之礼。酒入人身散随支体,与阳主分散相似,故号乡射饮酒为阳礼也。乡饮酒即党正饮酒是也,党正饮酒之时,五十者堂下,六十者堂上,皆以齿让为礼则无争,故云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也。”寓乡饮酒礼中少者克制自己的行为,老者饮酒以补气血之意。这样一来,乡饮提倡的长幼有序和尊贤敬老意味就凸显出来了。当然,乡饮酒礼上所用酒器至浅至小,且礼仪繁琐,注定在这种场合不可能过量,“酒”更多是一种象征性的意义,正如宋人时澜所说:“于此饮酒岂至于纵?养其温厚和气也。”一言以蔽之,行使乡饮酒礼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温柔敦厚。

综合三礼及其他文献的记载,传统乡饮酒礼主要有四种形式,或者说在四种情形下举行:第一种如上文所云,是乡大夫三年举行一次大比,向君主举荐贤能之士,君主对乡大夫所推荐的贤能之士行乡饮酒礼,以宾礼相待,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奉若上宾,体现国家尊重人才的“尚贤”之义;第二种是乡大夫设宴款待地方德高望重的贤者,表明这些人的行为堪为世范,以便用道德模范来感召民众见贤思齐,这种乡饮酒礼一年一次;第三种是党正在腊月祭祀天地,向神灵祈福,以礼法教化百姓,这时行乡饮酒礼以正齿位,主要体现尊老敬老以及长幼有序的观念,同样是一年一次;第四种是州长在春秋两季于学校中行射礼之前,要先举行乡饮酒礼,所以常常“乡射”连称,这主要体现人与人之间敬爱谦让的观念,一般一年两次。

从秦以后的实践来看,第一、第二种并不常见。历代的乡饮酒礼主要行于基层社会,且经常将后两种形式合并在一起进行。明清时期如果是民间里社的乡饮酒礼,一年要举行四次。且同时进行宾兴贤能、春秋习射乃至讲读律令的活动,体现出功能的“多元化”。

历史上一年一度的乡饮酒礼最常见的举行时间,是在入冬之后,或者就是腊祭之时,一般是在农历十月至十二月之间。之所以要选择在这个时间行乡饮酒礼,《白虎通义》是这样解释的:“春夏事急,竣井次墙,至有子使父,弟使兄,故以事闲瑕,复长幼之序也。”笔者以为这个解释最为合理,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农业生产有着严格的时间性,“不违农时”是古人奉行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孔子就强调“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所以在农忙季节时,必须专事生产,而不应将精力耗费在一套繁文缛节上。而且根据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人在农忙之际或者从事其他繁杂事务之时,常常无暇顾及尊卑长幼秩序,会出现儿子使唤父亲、弟弟使唤哥哥的情形,在语气和神态上,有时不免生硬乃至恶劣,严格地讲这是有违儒家孝弟礼法的,但是当时谁也无暇计较。而入冬之后,乘着农闲或者腊祭之际,举行乡饮酒礼,一方面可以起到放松心情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借此重申孝弟之道,从而能很好地实现此礼所寓的价值。

《仪礼》中的“乡饮酒礼”至为繁复,一套礼行下来需要两日时间,且许多内容到隋唐时代已不可解,所以历代官修的礼经,于此礼设定仪制时,绝无一成不变地照搬《仪礼》的,一般是在它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简化和明确化。不过即便历代制定了相对简要明确的乡饮酒礼仪制,并宣传鼓动敦行此礼者不乏其人,但是国家从未用法律手段强制民间推行此礼,故乡饮酒礼始终未能成为经久常行的制度。结果就如明代王礼所指出的那样,此礼“自秦而降,礼废久矣!汉晋间兴,遄辍仅为美谈,奚补于治”!还在唐宋尊崇儒家礼教之际,时人就感慨乡饮酒礼久辍不用。比如开元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向皇帝上疏时,即提到:“窃见以乡饮酒礼颁天下,比来唯贡举之日略用其仪,闾里之间,未通其事。”又如宋元时期的袁桷就说过:“乡饮酒礼,古礼也,近世旷而不行。”

真正将乡饮酒礼仪制确定下来,并且用法律手段推行,明确天下郡国通行此礼者,始于明代,其后清承明制,相沿未改。我们且以最为基层的明代里社的乡饮酒礼为例,来看此礼的基本仪制如何。明清里社举行乡饮酒礼时,通常与讲读律令连在一起,读完律后饮酒如仪。较之先秦乃至唐宋,此礼已经大大简化,但核心的要素保持不变。

首先就是“立宾位”。就是在举行仪式前确定好参与者。参与者按照重要程度或者受尊崇的程度,依次分为宾(大宾)、介(介宾)、众宾,主持人称为僎。乡饮大宾,须从里社中年满六十岁且德高望重者间择一人担任,介也须从里社中年满六十岁的人中择一人担任,此人名望稍逊于大宾,但同样德行卓越,至于众宾,则不限于一人,且不限于老人。僎则里长充任,当然他也可以邀请致仕回乡的官员担任。总之作为主持人的僎,通常得是“有爵者”。宾、介、众宾,都能在乡饮酒场合坐“正席”,违法乱纪之人,则不得坐正席。至于读律之人,则请乡里贤能之人担任。

其次就是“陈设”。即于堂上中央位置设主席、宾席、介席、众宾席。六十者在正堂东西两侧,六十以下者则设在堂下。并在堂外东楹下设读律人的位置。一般在乡校或者里社社屋中进行。

再次就是“序宾”。以上两个步骤需要在行礼之前准备好,行礼当天,则主要进行序宾之仪。先是大宾、介宾及众宾至门外,主持人僎东向对宾客作揖,宾客西向报揖还礼。随后僎从右边入门,而宾客则从左边入门,宾客中,大宾先入,次宾随之,然后众宾方可进入。至堂前台阶,僎升西阶上东面,宾、介于东阶上西面,众宾六十以上者从东阶分为两班,东西相向北上,居西者站在僎之后,居东者站在大宾及介宾之后。众宾五十以下者立堂下亦分为两班,东西相向北上,僎与宾客皆作揖,然后各自就座。由执事人员行酒,一轮喝完暂停。

然后则是“读律”。执事人员设桌案于东楹读律席前,次引读律者正衣冠升席,展律于案,详缓读之,读毕,起立拱手,坐者皆须起立还礼。读律者需要重申读律意义“恭惟国家,宪章先王,明刑弼教,爰用古礼,为民读律,凡我长幼,尚敬共夙夜,勿干宪彝,以忝祖父”。言毕,撤掉读律席,宾主复坐,然后接着饮酒,三轮之后完毕。期间同样有各种揖让升降之节。

最后的环节是“宾出”,次序与序宾相似,其间不少揖让,最终僎将宾送于门外,作揖告退。

以上可谓是最简单的一种乡饮酒礼。如果与腊祭和乡射合在一起,则除乡饮酒礼本身之外,还要进行腊祭和乡射的仪式,腊祭和乡射中同样有诸多饮酒的环节。其仪制规范更多。但不管仪式有多少,其核心的精神,在于一个“敬”字,这与《诗经》所蕴含的“思无邪”之义是相通的。


二、乡饮酒礼的法律内涵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来考察以上乡饮酒礼的生成及其仪制,那么它要表达的意义究竟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其揭橥了以下三方面的义理内涵,或者也可以说这是乡饮酒礼发挥的制度功效。

(一)明礼导民——主流价值观的塑造

明太祖在给《大明律》作的序中,言简意赅地表达了其治国理政的方略,即“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著为令”。恢复乡饮酒礼并将之法律化,就是“仿古为治”的典型体现,其旨在通过践履乡饮酒礼,将人民的思想引向主流价值观。

洪武五年,明太祖诏天下举行乡饮酒礼。十四年,以乡闾里社还没有普遍举行,又命礼部重申乡饮酒礼。十六年,诏颁《乡饮酒礼图式》于天下,每岁正月十五日、十月初一日,于儒学行之。

乡饮酒礼对主流价值观的塑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向上,宋人刘敞对此有很好的说明:“乡饮酒礼,所尚三:德也,年也,爵也……谋宾、介于先生,尚德也;旅酬以齿,老者异秩,尚年也;大夫为僎,坐于宾东,尚爵也。三者天下之达尊也。夫如是,故观于乡者。”即:

第一崇德。乡饮酒礼中延请的最为重要的宾客,为乡饮大宾,其次为介宾,均只有一人。其前提条件就是年高德劭,其中德是第一位的。作为主持人的僎,虽然其身份和地位往往高于大宾和介宾,但是在乡饮酒仪式上,需处处折节相待。这一方面体现居显位者的谦让有礼,另一方面则透露出对德行的推崇。从主客所行之礼上,透露出国家将“立德”(宾、介)置于“立功”(僎)之上。而礼仪本身承载的就是道德规范,德是内在的精神,礼是外在的规范。乡饮酒礼透过其具体的仪式,表明了深刻的德治内涵。此点乃所有古礼的共性,我们对此勿庸展开。

第二尊老。乡饮酒是一个典型的养老尊老之礼,也是这个礼区别于其他礼最大的地方。而尊老亦不过表象,其实质在于推行孝道。乡饮酒众多宾客中,以老人为主,在同为有德之人的前提下,则以年龄论尊卑,且在坐立和饮食的细节中体现出差距。所谓“乡饮酒之礼,耆老异馔,所以优耆耄而明养老也”。《礼记》中就规定乡饮酒礼满六十岁以上者坐,五十多及以下者需要立侍以听政役。且不同年龄段的老者,其面前所享受的饮食多寡是不一样的,《礼记》中就提到“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所谓豆,实质上就是陶制的小碟子,用来盛放湿的食物。而在祭祀活动中,盛放干的食物的容器,一般是竹子编的框,被称为“笾”。之所以尊老要用饮酒这样的行为表示,除上文中郑玄解释的之外,宋代学者王与之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即“物以干养,气以湿养,笾实必干,豆实必湿,湿则滋味具而血荣也,故养人之血气者豆实为重。观乡饮酒礼为养老设也,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不言笾者,所主在湿味也”。这个解释也是有道理的,即老年人消化机能衰退,若以干食奉献,断非敬老之道。所以六十以上者,吃流质食物,对身体可能更好。至于饮酒,如上所述,因为豆小且浅,加之仪式繁复,故而不会过量。而上古之时,除酒外,常常用肉酱招待老人,故而亦需用豆来盛放。总之,无论是选择酒还是肉酱,都在细节中寓关怀老人之义。

尊老,可以带来一连串好的社会效果,所谓“厚风俗,莫如尊老”,诚如姜广辉先生所云:“因为在家庭中,父母亲人对于子女有养育之恩,当老迈年高时,子女懂得报恩,能尽孝敬之道,这便是风俗醇厚的表现……人们养成了‘尊老’等习俗,就会自然而然表现出礼貌,心悦诚服地践行道德规范,社会也因之和谐。”而孝道,向为中国人视为“仁之本”。古代“求忠臣于孝子之家”“入则孝出则弟”的说法,都表明孝道可以推己及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最终达到社区乃至“万邦协和”之境。正所谓“乡饮酒之礼行而尊长敬老之教立,民知尊长敬老而后能入孝弟,入孝弟出尊长敬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

第三辨等。所谓辨等,并不是区分等级那么简单。之所以刻意在尊老中区分宾、介、众宾,且在饮食器用等方面体现出差异性,恰恰与礼的本义相符合,本来礼就是以别为本,其意在强化一种合理的秩序观念。“大夫为僎,尚爵”其实寓含了“尚贤”之义。只有贤能之人才有资格主持乡饮酒礼,这一定程度上也提升了乡饮酒礼的道德性,能够引导普通乡民“见贤思齐”。且我们说追求平等,不意味着抹杀自然的差别,合理的秩序就是在等与不等的动态平衡中成就的。对此,张中秋先生作出了很好的阐释,他用“动态的合理正义观”来说明传统秩序中所蕴含的法理,所谓“合理”,即是指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动态平衡。比如乡饮酒礼强调叙年齿,则是纯粹客观的不平等,但这是合理的。比如规定六十岁以上者坐,六十以下者站立侍候,站立者应该不会有不平等感,相反,他反而会觉得这是最公平的,因为这样一来,他未来的地位是确定的,待他满六十岁时,参加乡饮酒时,他也会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同样的道理,对于大夫为僎,普通的参与者也不会有不公感,因为有爵与否,也是客观的事实。且地方上每每出现地方官员邀请爵位高于自己者来做乡饮酒主持的例子,更加证明这样的正义观是动态平衡的。

总之,乡饮酒礼通过崇德、尊老、辨等的方法,塑造主流价值观,三者都指向构建一个长幼有序、敬让和谐的秩序或者说社群共同体。如果一个社群的人都能明长幼之序,那么在言谈举止中自然就会有敬让之心,就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人们不相侵凌,就能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三国时期的王肃即说过:“乡饮酒之礼者,所以明长幼之序,而崇敬让也。长幼必序,民怀敬让,故虽有斗辩之狱,而无陷刑之民。”乡饮酒礼所设置的各种仪制的本义,也就此凸显出来,正所谓“乡饮酒礼之所以老老也,所以善善而恶恶也。老老之化行,民知有长幼!善恶之分严,民知从事于善矣!是故刑赏不必加于天下,而天下知劝惩者,其惟乡饮酒之礼乎”。

(二)因礼设法——良善治理的象征

如前所述,历代多有皇帝下诏提倡各地行乡饮酒礼,士大夫亦多上疏请复乡饮酒礼之议,但是都没有用法律的形式来推行。比如在南宋,虽然礼部于绍兴十三年向宋高宗奏定乡饮酒礼的仪制,并获准颁行天下郡国,但皇帝于绍兴十七年和二十六年都下诏令说愿意在里社之间行乡饮酒礼的地方,听从其便,官府不得干预。这也就是意味着行不行乡饮酒礼,完全是里社居民自愿的行为,官府只不过提供了一个乡饮酒礼的仪制,供愿意行此礼仪者参考。而地方如果无人主持或者无力负担,政府一般也不会出资出力,自然也谈不上追究责任。

明清在乡饮酒礼上所做的最大变动,并不在于对其仪制的简化或者确定化。因为乡饮酒礼的仪制本来就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其区别于之前的,恰恰就是将此礼法律化,并将违犯礼的行为正式纂入《大明律》当中。

在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中,乡饮酒礼首次入律。律文比较简单,为:“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所谓“定式”,即如上文所述的《里社饮酒读律仪》,以及《县邑饮酒读律仪》《乡饮酒礼图式》等。若行礼过程中违背这些礼书的规定,则要受刑法追究,此标准应验了“出于礼则入于刑”的古训。此外,明太祖在其御制的大诰中,也有关于违反乡饮酒礼的处罚规定。

其后在明孝宗弘治年间,又颁布了关于乡饮酒礼的新条例,如弘治十七年,又题准:“今后但遇乡饮酒,延访年高有德、为众推服者为宾,其次为介。如本县有以礼致仕官员,主席请以为僎,不许视为虚文,以致贵贱混淆,贤否无别。如违,该府具呈巡按御史,径自提问,依律治罪。”

清代对乡饮酒礼的规范,无论是仪制的设定还是此礼的入刑,基本上都沿用了明代的做法。里社同样倡导饮酒并读律。

而《大清律例》中关于乡饮酒礼的律文主文,和《大明律》一字不差,唯独在主文后加了一条小注:“乡党叙齿自平时行坐而言,乡饮酒礼自会饮礼仪而言。”这明确了适用的时间和地点,是一种法律确定化的表达。

《大清律例》定律较之于《大明律》最大的差别在于律文后附上了两条例,分别为:

乡党叙齿,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宴会揖拜之礼,幼者先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戸见田主,不论齿叙,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若亲属,不拘主佃,止行亲属礼。

乡饮坐叙,高年有德者居于上,高年淳笃者并之,以次序齿而列,其有曾违条犯法之人,列于外坐,不许紊越正席。违者,照违制论。主席者若不分别,致使良莠混淆,或察知,或坐中人发觉,依律科罪。

但是这两条例文均非清律的创造,而都来自明代,第一条来自《明大诰》,而第二条则来自上面所述的弘治十七年所定之例。

清末薛允升在《读例存疑》第一条例文后加了一条按语,曰:“此条与下均古法也,今不行矣。”而在介绍完整条律文和例文之后,又加了一个按语总结说:“此律与条例并‘拆毁申明亭’律例,犹有以礼化民之意,乃视为具文,地方官唯知以法令从事,失此意也。”

由此可见,明代本身对乡饮酒礼入律所设的规范就比较少,清代似乎更没有什么热情。自乾隆五年定律之后,一直到大清覆灭,法典关于乡饮酒的规范就从未发生过改变。且在各种文献中都找不到其适用的案例,故而可证薛允升所说的具文是可信的。也就是说,清立法者在立法伊始,已经认定此律为不可执行的具文了,但是他们为什么还要沿袭明代的规定呢?

或许英国汉学家马若斐的看法比较有道理,他在考察中国传统法典的保守性时,指出了一个“不可执行”现象,即很多法典中的条款,皆是具文,但是历代修改时,始终没有将其撤销,其原因在于“它们是君主良善治理的象征……从法典的许多条款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其‘象征价值’。其重要性在于它们确认了人们基本的道德义务,强调了统治者的基本责任。正因为它们表达了立法者所期望的目的及其所倡导的价值,所以,这些条款即使从来未被真正执行,也得以保留在法典之中”。

正因为“观乡饮酒礼有尊贤尚齿之法,知王者教化之道平易近民也”,所以立法者即便预见到该法在现实中未必能够全面贯彻落实,它至少也表明了国家的一个倾向性意见或者说对臣民的某种道德要求,体现了法律的“宣示性”功能。我们须知,法典并不是纯粹服从于司法的,它还是一个符号。推行乡饮酒礼意在使民德归厚,表达了对理想和谐社会的追求。何况流于具文不必然就说它从来没有被实际执行过,至少表明国家是鼓励民间行乡饮酒礼的,这体现出了善治的愿望。因礼设法,也体现出了明清朝廷某种强烈的道德感。所以乡饮酒礼在明清时期的入律,可视为此礼最后的荣光,也表明此礼的合理内涵,始终被作为一项优秀传统,在国家层面上被继承。

(三)化民成俗——社群共同体的养成

乡饮酒礼区别于其他礼第二个重要的地方,在于这个礼是“礼下庶人”,在这个礼中,参与者不需要有身份的对等性,如果将视野投放到此礼最原始的阶段,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此礼自天子至于庶人,都可得参与。且其发展趋势是逐步向下的,寓“化民成俗”之义,意在纯化风俗。明代理学家胡居仁直言:“国朝举行乡饮,其礼在于养老尊贤,其德在于化民成俗。”

最初的乡大夫向天子荐贤而行的乡饮酒礼以及大夫设宴招待地方德高望重者这样的饮酒礼,范围既小,且参与之人较少,很难指望通过这样的礼移风易俗。于是此后乡饮酒礼逐渐扩大了参与的人数,且深入基层社会当中,起到教化世人的作用。这就是“凡礼之所纪冠、婚、丧、祭,皆自士以上乃得行之,而乡饮酒之礼达于庶民,因其聚会之际揖、让、升、降,使知尚贤尊长而兴敬让之道焉”。

所以当明太祖下诏令天下都鄙广行乡饮酒礼时,时人感叹:“圣朝治定功成,慨然思复古风。诏天下郡县,薄海内外,下之都鄙,悉行乡饮酒礼,庶几观感作兴,民化俗淳德至渥也,特系在职者奉行耳!”也就是承认如果在职者奉行有力,完全是可以借此化民成俗的。

乡饮酒礼蕴含了在上者“与民同乐”的内涵,宋代的田锡在给皇帝的奏议中,也表达了这层含义。“臣闻圣人建大业、得大位,制礼以经邦国,作乐以和神人,五礼行于朝廷,远方之人有终身不能观之者;六乐奏于宗庙,远方之人有终身不得闻之者。于是制乡饮之礼,行乡校之间,俾人遍知,异人易识。盖其礼甚辨,其仪甚详,有祭献之仪、俎爵之数,命乡人之贤者为主,延乡人之老者为宾,揖、让、拜、起皆有仪,升、降、进、退必有位,以金石之乐和其节,以雅颂之诗导其情。”通过礼下庶人,使主流价值观为各个阶层的人所接受。

而一项礼制要想化成老百姓自觉遵守的风俗,归根到底需要得到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不仅仅在其义理上,也得在其形式上,都能得到接受,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教化的目的。这就要求礼不能太繁琐和枯燥,繁琐让人难记难解,而枯燥则容易让人对此礼心生倦怠。故而传统乡饮酒礼常常在腊祭、习射的场合进行,可以让身心得到放松,取得休息的效果。明代丘濬就指出:

古人行乡饮酒礼之三也,窃惟今制一岁凡再行。乡饮酒礼既行之于正月望日,又以十月朔旦行焉。岁首之礼宜如常制,合养在官在民之老,以正齿位。若夫孟冬之月,百谷告成,农夫终岁勤苦,始得少息,请略仿周人腊祭之礼,备牲醴以索祭鬼神,聚民之老者饮以劳之。遂礼其年高有德者以为大宾,而以其能帅子弟耕稼者为众宾,庶合古礼意。

很显然,在他的构想中,乡饮酒礼应该是人们在经历了农忙之后于岁末放松心情的一种礼。在行礼过程中,除了感受到庄重的揖、让、升、降仪式之外,还能喝到酒,听到雅乐。因为按照礼经传统,各种仪式都会配相对应的音乐,古人相信“礼节民心,乐和民声”“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饮酒作乐,可以中和仪式的枯燥感。乐是社会共同体成员打成一片、相互融合的最好方式。而如果是在腊祭时举行乡饮酒礼,则还可以欣赏到为娱神而做的傩戏或者歌舞,参与乡饮酒礼者,还可以参与到傩戏或歌舞活动中去。

由此看来,乡饮酒礼其实还提供了一个社交的渠道,在行礼的过程中,大家增加了交流,获得了尊重,从而增强了集体意识,认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一个孤独的个体,不仅仅是家庭或者家族的某一成员,还是社会这张大网上的一个点,通过网线与其他的点相联通,如此潜移默化,成员间增强信任,自然会日趋和谐,最终养成一种“社会共同体”。可以说,乡饮酒礼若行之得法,就像一张流沙中的草网格,将沙子固定下来,让社区之人实现“网格化生存”的形态。


三、乡饮酒礼的现代价值


如果说传统社会结构是“皮”,则乡饮酒礼就是皮上之“毛”。它是在儒家意识形态、低流动社会、小农经济的结构中生成和发展起来的。这个结构有学者将之称为“超稳定结构”,那么在这个超稳定结构发生了根本改变的情形下,再谈乡饮酒礼的现代价值,岂不正好符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种情形?但是笔者认为,这和从法律史中寻找其之于现代法学的价值相类似,我们需要从法律史中抽绎法理,具体的历史显然不能重复,但是其中的道理却很可能经久常行。所以我们也不必想着如何恢复乡饮酒古礼,而应当如吕大临认为所说的那样:“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修其文达其义,然后可以化民成俗也。”即紧紧把握住乡饮酒礼渗透的法理或义理,来指导现实生活。笔者以为,乡饮酒礼的现代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培育社会资本

我们在此借用美国政治学者帕特南的社会资本理论,来对乡饮酒礼的现代价值作一个简要的说明,按照他的说法,“社会资本的存量,如信任、规范和网络,往往具有自我增强性和可累积性。良性循环会产生社会均衡,形成高水准的合作、信任、互惠、公民参与和集体福利。它们成为公民共同体的本质特征”。乡饮酒礼在传统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恰恰在于它培育了社会资本。首先,它通过崇德、尊老、尚贤等行为,加强了社群成员间的互动,促进了社群的亲睦团结,有利于社群成员间彼此产生信任,从而增强合作,互惠互利;其次,它通过规定系列仪制,乃至作为法律条款进入律典,促使人们增强规范意识,恪遵长幼有序观念,而不自觉地审视自己的行为,做到何者该为何者不该为,这对于保障整个社群的秩序、和谐与稳定,关系极大。乡饮酒礼伴随的系列活动,使得原本限于一家一族的分子被组织起来,构成一个共同体,形成某种社交网络,再一层层往外推进,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现代社会,正日益变成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社会成员流动性比较大,特别是在大城市,即便同住一个小区,亦可能对面不相识,且老死不相往来。再加上科技的日新月异,自我隔离和封闭的个人越来越多,许多人甚至不需要现实中的社交活动,而沉溺于虚幻的电子网络空间。这样是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稳定发展的。这就要求我们社区不能无所作为,听任这种情形发展,而应该通过调查访谈社区内的成员,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尽可能地向构建社区共同体方向迈进。虽然无法照搬乡饮酒,但是可以结合各个社区自身的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一定的活动,增加社区成员的彼此交流和互信,引导他们彼此合作,最终构建和谐的社区。近年盛传的“枫桥经验”或者城乡社区的“网格化管理”,实际上就带有一定的“乡饮酒”的遗意。例如枫桥经验的核心在于“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将传统的“受治者”转化到“同治者”或“治理者”上来,大大提高群众的积极性,使其不再是被动的“他者”,而真正成为“共同体”的一分子。

(二)推动公序良俗

正所谓“乡饮教亲睦也,乡闾亲睦,凌犯争讼之风息矣”,乡饮酒礼通过在上位者礼贤下士、尊老尊贤,在下位者见贤思齐、反躬自省,从而正人心、厚风俗。乡饮酒礼中的僎和所邀请的大宾、介宾,理论上都应该是道德模范。一个规范的乡饮酒礼实践,恰恰能印证孔子所说的“贫而不谄,富而不骄”的理想状态。要达到这一点,参与乡饮酒礼者,都得做到“诚信”,也就是秉持着虔诚的心态去参与这一礼制,而不只是做做样子。如果不诚心去做,则乡饮酒礼非但达不到乡闾亲睦的效果,反而会导致矫饰和虚伪情形的出现。这里面,特别是作为主持人的僎这一关键少数最为重要。他首先需要秉持公心,制定好选择宾客出席的标准,特别是选好大宾和介宾,必使得名实相符。其次,必须精心安排乡饮的酒食,不能仅仅将之作为象征物来处理,要让前来饮宴的客人获得实实在在的满足感。最后,他必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将乡饮大宾、介宾的情况告知给其余宾客和乡党。此外场所的安排等,都关系到此礼的客观效果。

事实上,清中叶之后,乡饮酒礼基本上已经名存实亡,一个关键的原因,就在于推行者并不诚心诚意地去做,故而没有能够提升乡饮酒礼的应有之义即公序良俗。政府限于人力、财力问题,没有做好;而绅士亦多半敷衍了事。萧公权先生经过大量样本的分析,得出了一个结论:

无论绅士将乡饮活动推动到什么程度(看来非常有限),结果是微不足道的。由于乡人一般并不认为出席乡饮酒是真正的荣誉,因而它对乡村地区所产生的思想影响必然是微弱的。这种制度对于大多数辛勤耕耘的农人来说并没有什么重要意义,因为他们关心的是如何度日,而不是“敬老”。对于乡村绅士来说,他们所拥有的地位和威望,远胜过在乡饮酒上占一席之地;何况这种酒礼上酒水很少,不足以解渴,食物不多,不能饱腹。即使地方官不利用他来敲诈勒索,乡饮酒也没什么吸引力。

乡饮酒礼正反两个方面的情形,昭示我们,如果我们推出一项旨在推动公序良俗的措施,我们事先一定得对之进行仔细论证,且做好精心的准备,关键是政府或者主持者要讲诚信,如果只是面子工程,到最后损害的,恰恰是这个面子。乡饮酒礼的本意,在于推动公序良俗,但在施行过程中,有时竟偏离本来面目。但是我们也切不可因为乡饮酒礼出现过萧公权先生所说的那种情形,就断然将之否定。还是得取其义,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方法,提升公序良俗,把乡饮酒礼中蕴含的“礼下庶人”“化民成俗”的义理真正发扬光大。这一义理的精髓在于政府不能袖手旁观,必须主动介入,但又不能事事包办而搞成形式主义的繁文缛节。而应当发扬“群众路线”,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既坚持党的领导,又激发群众的活力,官民齐心协力,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由社区至全社会的全面落实。毕竟,乡饮酒礼中蕴含的“与民同乐”之义,所乐的绝非低级趣味,而是公序良俗,是人类文明的精华,在现阶段,实际上即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塑造公民共同体意识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共同体意识无法凭空产生,只能固化于某种外在的物质对象,通过一定的活动或意识,共同体意识本身才能被认识到。最为典型的就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涂尔干极为强调仪式之于宗教乃至信仰的重要性,主要表现为,首先,个人是通过宗教仪式加入宗教生活的,这种仪式活动使之从“个体的人”走向“集体的人”,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生活。其次,宗教仪式有助于社区的整合和团结,它是群体有规则自我肯定的手段,通过仪式,分散的个人形成了共同的信仰,从而产生并固化了共同体意识。再次,宗教仪式有助于传递集体记忆,从而有助于传统精神的维系与传承。最后,宗教仪式有助于摆脱个人对社会生活的无力感,在一个集体的氛围之中,化解种种个人无力的焦虑。同时,这种方法又强化了个体的共同体意识的塑造。

而共同体意识也不一定非借由宗教仪式或者宗教信仰而生成,诚如姜广辉先生所云:“中国许多人看似没有宗教信仰,但是他们把‘精神家园’建立在现实的家庭生活之中,他们重视家庭、重视孝道的那种情感,实际上颇类似于一种宗教感情。”如果我们吸收乡饮酒礼阐发孝道这一思想内核,再相应地找到某种表达形式,包括特定的仪式或者社群活动,那么对于我们塑造公民共同体意识,增强公共精神,肯定是大有裨益的。所以发掘或者创造群众集体生活的某种仪式,是非常必要的,所谓生活需要仪式感,没有仪式,很难提升人的虔敬之心。没有集体履行同一种仪式,更不可能培养出共同体意识,我们说的社群共同体,自然也没有办法真正构建。故而,新礼节、新仪制,其实亟待我们发掘或创造,以为打造和谐社会而服务。当然,这种新礼节、新仪制,绝非传统乡射之礼的原样“复兴”,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与时俱进的。现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向国旗、党旗宣誓,还可以包括集体拟定业主委员会公约并按照公约上的内容敦行,开展社区纪念庆典活动等等,这些其实都是“乡饮酒礼”的现代表达形式。重视此类形式,既是对优秀传统的一种传承和创新,同时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一个可行的方法。


四、结  语


综上,我们从传统乡饮酒礼的内涵和仪制出发,探讨了这样的礼究竟要表达怎样的内涵,笔者认为,表面上,该礼通过宴请宾客喝酒的方式,表达了崇德、尊老、辨等的理念。但如果更深一层地挖掘,它本质上是一种核心价值观塑造的方式,用萧公权先生的话来说,其和乡约、祭祀等其他制度一样,是统治者一种“思想控制”的方式。但除此之外,它还有更深刻的内涵。统治者之所以如此大力宣传乡饮酒礼,乃至在明清时将之正式纂入律典,无疑是标举自己正走在良善治理的道路上,即便这些法律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得到严格遵守,但对于统治者来说,其已经完成了其应负的道德义务。乡饮酒礼还有一层深刻的含义在于,它内在蕴含了“与民同乐”的道德内涵,也正因为如此,乡饮酒礼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不断往下,成为庶民也可参与之礼。在某些场合如腊祭之际举办的乡饮酒礼,甚至可以成为一场群众的狂欢。

不过,乡饮酒礼的发展过程始终充满了矛盾,一方面,如果严格按照《仪礼》的要求,则乡饮酒礼行起来,异常繁琐,难知难记且费时费力;但是如果抛开必要的仪节,又如何能起到正人心、厚风俗的效果呢?于是历代都在仪制上下功夫,总的趋势是简约化和确定化。至明清,则至为简约与确定。

乡饮酒出现于特定社会结构当中,如今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前提下,复兴乡饮酒礼的各种仪制,显然是不可能的。但是将其中所蕴含的法理抽绎出来,来对现实基层治理提供指导,则完全是可行的。乡饮酒礼所能提供的社会治理启示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我们要注意通过基层社会组织的活动,来培育社会资本;二是我们要注意吸收乡饮酒礼的本质内涵,来推进社会的公序良俗;三是我们得借助于一定的仪式,来提升基层人民的共同体意识,培养其公共精神,并且将自家记忆代代相传下去,保持住我们中华优秀礼制传统的活力。

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爱德华•希尔斯(Edward Shils)认为的,“传统是一个社会的文化遗产,是人类过去所创造的种种制度、信仰、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等构成的表意象征;它使代与代之间、一个历史阶段与另一个历史阶段之间保持了某种连续性和同一性,构成了一个社会创造与再创造自己的文化密码,并且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乡饮酒礼就是我们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它丰富的内涵值得我们进一步去发掘。

总而言之,“礼乡饮酒,盖以叙齿德,别尊卑,励廉让,敦风化也”。在当今社会,我们应该创造性地转化这一宝贵的礼学资源,为我们今天的社会治理服务。从法律史中抽绎出来的法理,不应该只具有理论上的价值,更应该在现实中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王   沛)

(推送编辑:叶俊宁)



本文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如需了解更多,请查阅原文。阅读和下载全文pdf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或登陆本刊官网xuebao.ecupl.edu.cn;编辑部在线投稿系统已更新,欢迎学界同仁登录journal.ecupl.edu.cn惠赐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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