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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刑事司法面面观

2016-06-19 吴情树 清源论法

      台湾刑事司法面面观

 

                              吴情树

 

    台湾的司法基本上实现了独立,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仍然不高,仍然受到各种各样政治力量的干扰,往往成为各个不同党派,甚至同一个党派内不同政治人物政治斗争的工具。我认真看了一下台湾演义节目中有一集专门讲授台湾政治纷争风暴,讲的就是20138月发生在台湾的“王金平关说案”,里面充满了激烈的政治斗争,例如,当时最高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在侦办案件中,使用监听的方式获取了时任立法院院长王金平与立法院立委、民进党总召柯建铭的通话记录,关说一起无罪判决案,让检察署不要上诉,并向时任总统马英九汇报,从而引发了最高检察署检察总长黄世铭与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长陈守煌、法务部部长曾勇夫之间的纷争。经过媒体的报道和有关部门的调查,还发现特侦组曾对立法院的电话总机进行监听,从而引发了台湾的司法独立、监听手段是否存在滥用等问题的热议。同时,百姓对司法仍存在很多抱怨和意见,大多数台湾民众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不信赖司法,至于新上任的台湾地区领导人蔡英文在就职典礼上,明确指出要在今年的10月召开司法国是会议,当蔡英文在就职典礼讲话中指出台湾司法还有很多问题,并准备着力司法改革的时候,现场的观礼人员都报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在台湾,负责刑事司法案件的法院有最高法院、台湾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门分院以及连江分院)以及各地的地方法院,这些法院都设有相应的检察署,但检察署并不属于法院的内设机构,自从1980年,台湾实行法检分离以来,某某法院检察署的名称虽然没有改变,但在权力配置上,与法院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且,也是分开办公的。但有关检察署的权力配置上,台湾并没有专门制定一部《检察院组织法》或者《检察官法》,而是统一规定在《法官法》中,专章规定检察官制度。检察署的人事任命归法务部,各个检察署检察长由检察总长提名,法务部任命,法务部内部设有一个检察司,负责全台湾检察署的管理和考核。法务部与最高法院检察署之间存在着某种领导关系。

 

台湾的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辖区域有着相对的分离,例如,管辖台北市和新北市的案件就有三家地方法院,包括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以及新北地方法院,这些法院管辖的区域与行政区域有交叉,但并不完全一致。再如,台湾有嘉义市,也有嘉义县,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同一个级别,但只有嘉义地方法院来管辖司法案件。

 

为了保证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客观和中立,《人民团体法》第五十条之一明确规定:政党不得在大学、法院或军队设置党团组织。与此同时,《法官法》第十五条规定:法官于任职期间不得参加政党、政治团体及其活动,任职前已参加政党、政治团体者,应退出之。这样,才能保证法院和法官超越于各种党派和政治力量之上,尽量克服法院成为政治斗争的工具,相反,法院和法官才能得以中立的第三方来裁断可能发生的政治纷争,将任何政治争议转化成法律争议,并通过司法的途径加以裁决,以解决政治纷争。例如,在王金平诉国民党开除党籍案中,台北地方法院最后裁定国民党败诉,保留王金平的党籍。如果要求法官必须是党员,法院必须受执政党控制,那么,当时作为执政党的国民党,法院和法官又改如何裁断呢?不管如何裁断,其公正性和权威性都是会受到质疑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当事人。该条规定:本法称当事人者,谓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这一点和大陆通常所说的当事人不一样,比较符合诉讼当事人主义的特点,即强调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也属于当事人的地位和角色,是诉讼的一造。

 

台湾的侦查体制与大陆不同,在侦查体制中,非常强调侦查活动的司法性,刑事案件侦查的主体是检察署,警察局则是调查的主体,而且,警察局没有较长时间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权利。由于侦查的主体是检察署,因此,一旦哪里发生死亡或者其他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官要第一时间介入,并到犯罪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这就使得检察官对案件更具有现场感,更有利于指控犯罪。同时,指挥警察进行案件的调查,因此,检察署必须保持24小时有人的工作状态,因为随时都会发生刑事案件,尤其是发生命案的时候,更要检察官到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在将犯罪嫌疑人拘提或者逮捕之后,检察官都会实时进行讯问,经检察官讯问后,认有羁押之必要者,应自拘提或逮捕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叙明羁押之理由,声请该管法院羁押之。前项情形,未经声请者,检察官应即将被告释放。但如认有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或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项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无声请羁押之必要者,得径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仍得声请法院羁押之。

 

检察署内还设有侦查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的时候,一般都会在侦查庭里面进行,而不是像我们大陆由检察官到看守所进行讯问,因此,在侦查庭所进行讯问和调查案件中,辩护人就可以在侦查庭上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在2007年以前,台湾的侦查体制与我们大陆的侦查体制大体相同,羁押的决定权都是归检察院享有,但20071219日,立法院依大法官释宪意旨,修正刑诉法有关羁押权的规定,侦查中的羁押决定权开始由法院行使,即是否决定羁押,由检察署向法院提起,由法院裁决。这样,羁押审查就实现了诉讼化的构造,由中立的第三方法院来决定是否羁押,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羁押的必要性和正确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者,亦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家长、家属,得独立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无法为完全之陈述者,应通知前项之人得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选任辩护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每一被告人选任辩护人,不得逾三人,即不超过三人,这一点与大陆不同,大陆是不能超过2人辩护人。辩护人应选任律师充之。但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者,亦得选任非律师为辩护人。辩护人包括当事人委任的辩护人和国家公设的辩护人,相当于我们大陆的法律援助者。

 

《刑事诉讼法》第33规定:辩护人于审判中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无辩护人之被告于审判中得预纳费用请求付与卷内笔录之复印件。但笔录之内容与被告被诉事实无关或足以妨害另案之侦查,或涉及当事人或第三人之隐私或业务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可以看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己可以自行阅卷!因为作为诉讼的一造,如果连指控自己犯罪的证据材料都不清楚,如何在审判中组织有效的辩护和防御呢?可以说,被告人享有阅卷权是其辩护权的应有之义。如果被告人自己不能阅卷,可以委托律师代为阅卷。和我们大陆不同的是,只有在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律师才可以到法院进行阅卷。由于台湾的侦查权和审查起诉权均由检察署行使,因此,他们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审查起诉阶段。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也是享有对案情的知情权。我曾经和台湾的律师探讨这样一个问题,律师阅卷后,能否将卷宗传给被告人阅卷,他说,没有问题啊,阅卷权本来就是被告人的权利,根据上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被告人如果没有聘请律师,他自己都可以阅卷了,更何况,如果有律师,律师阅卷后,当然可以将卷宗材料给被告人了。我说:会不会发生被告人翻供以及与其他证人、同案犯串供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台湾的律师说:“会啊,这个很正常啊,被告人当然会翻供了,但这个要通过实质性的庭审,传唤证人出庭,控辩双方都会针对被告人的口供和证人证言进行交叉诘问。事实上,有时候什么是案件真相,谁也搞不清楚。这就是诉讼。“我说:大陆还在讨论被告人自己有没有阅卷权呢?还在讨论律师能否将全部卷宗材料给被告人看呢?在我看来,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没有辩护人,被告人自己可以自行复印卷宗材料,因为他也是诉讼的一造,如果对指控自己的卷宗材料都无法掌握,那么,被告人又如何能够组织有效的辩护和防御呢?如果有辩护人,可以由辩护律师代为行使阅卷权,毕竟,律师仅仅是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律工作者,其权利不仅来自法律的抽象性规定,更主要的是来自被告人的具体的授予和让渡。

 

在台湾的刑事司法中,已经实现了对案件的繁简分流,对于那些简单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采取妥速裁判的方式,尽快消化,从而,可以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那些疑难的、有争议的案件裁判上。在审判程序中,法院根据诉讼的进程,将开庭的类别分为:准备程序、言词辩论和宣判等,准备程序类似我们的庭前会议,言词辩论就是实质性的开庭审理。目前,台湾法院也是出现了“案多人少”的困境。我有一次到东吴大学法学院听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庭长汪怡君的讲座,据她介绍,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审判庭共80位法官,全年办理案件3.3-3.4万件,包括负责裁定羁押案件,每个法官随时都有60-100以上未结案件,但有90%以上案件通过妥速裁判迅速结案。台湾的法官也是很辛苦,只不过他们待遇比较好,初任法官月薪新台币10万元,资深法官月新15万元以上,一级法官和检察官的月薪可以达到18万左右(折合人民币3万多元)。

 

台湾法庭的整体布置和大陆差不多。但在法官的背面,他们挂的是天平,边上还插着一根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而我们则仅挂着国徽。普通程序也是由三个法官审理,承办法官叫受命法官,其他二人叫陪审法官,在每个法官席位前都有一个可以挂法官姓名的牌子,开庭的时候,每个法官的姓名都会挂在审判席位前。右边是检察官席(自诉席),左边是被告席和辩护人席,证人席在法官的对面。

 

有一天,我在台北地方法院旁听的是一起诬告案件。开庭的时候,我们就发现被告人与辩护律师同坐一席,从这一点看,他们好像采取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而且,几乎每庭的证人必有证人出庭作证,例如这个诬告的案件,一个证人就一直在门口等候,我一开始以为他是律师,一问才知道是证人,而且是控方证人。那天,我第一次亲眼看到台湾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穿的袍子了,袍子的款式差不多,都是用丝绸做的,很轻,很透风,但颜色构造不一样,分别配有蓝色、紫红色、白色,但公设辩护人(类似法律援助者)穿着袍子中间则是绿色的。在设计主要颜色的时候,估计考虑到法官扮演的是青天角色,于是,就用蓝色的,而律师扮演的是辨冤白谤的角色,所以,用白色的,而检察官指控犯罪,代表正义,又红又紫,所以,紫红色的。通过比较,我还是感觉到,我们大陆的法官袍子,尤其是新款的法官袍子比他们漂亮和典雅,而他们的律师袍子真是不好看,穿起来就像穿孝服。

 

通过几个庭审,我发现,在台湾,刑事案件的庭审,尤其是那些不认罪的案件的庭审,非常重视证人出庭,证人出庭的比例非常高,我在法庭门口的墙上,还看到一张给证人误工费、交通费补贴的表格,可以看出他们对证人出庭是很重视的。同时,发现法官在庭审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许多证据的核实竟然是由法官发问和核实的,在这一点上,他们似乎还是采取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审判长不停地问证人和被告人,控方和辩方好像很轻松。每个诉讼参与人员的面前都摆放着一台电脑,书记员可以借助现代网络设备将其所做的庭审记录展现给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以及旁听人员看,控辩审三方的眼睛经常盯着眼前的电脑屏幕,被告人或者证人,包括检察官、律师的对话,审判长为了让书记员能够记录得比较全面,都会将他们说的话再重复一遍,这样,书记员可以将法庭上各方人员说的话全部录入电脑,其他诉讼参与人就可以同步知道庭审笔录。如果有旁听人员,他们还会通过大屏幕,将庭审笔录展现出来,旁听人员通过大屏幕,可以看到书记员录入情况。而且,他们还可以利用这些设备,将所有的卷宗材料,尤其是有争议的卷宗材料展现出来,一一核实比对。这样,诉讼各方参与人,一旦发现庭审笔录有漏或者有错误,就可以马上提出更正,庭审结束之后,各方参与人员就不用再一一核实笔录了,因为已经同步看到庭审记录情况了。在庭审中,法官在讯问被告人或者询问证人的时候,都会问某某先生,侦查卷某某里的记录的内容你是否看过,有什么意见。我想法官称被告人先生,应该是国际惯例,也是对被告人的尊重,更是无罪推定精神的一种体现吧,不像我们大陆的法官,往往直接说某某被告人,你如何如何,你怎样怎样?以后,我如果有机会去当法官,我也用某某先生。

 

我曾经问过台湾的律师,在他们刑事诉讼中,法院无罪判决率有多高,他说,很高啊,有百分之二三十。这个比例堪比英美法系,实行精密司法的日本,无罪判决率也达到百分之一。我说为什么这么高,他们说,他们立案侦查的标准、起诉的标准以及定罪量刑的证据标准都不一样,这个标准是逐渐提高,逐渐严格的,好像他们检察署也没有实行什么考核?如果被法院判无罪了,不服就可以上诉。而我们大陆由于审查起诉标准和定罪标准几乎是一样的,加上检察院存在各种各样的考核且对法院存在某种微妙的制衡关系,无罪判决率自然就会很低。

 

(作者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台北大学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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