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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能“短”也不能断,事关你的待遇!

佛山12345 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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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往高处走

换工作很正常

但是有一个问题要注意

那就是我们的社保:

社保断缴,

累计缴纳时间不够,

都会影响福利待遇的享受


有什么影响?
一起来看看吧
▼▼▼



1.影响新市民购房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商品住房。(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限购区域: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等区域执行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限购政策。(视频较大,建议在WiFi环境下观看)



2.影响新市民申请公租房

根据《佛山市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市民可申请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 :

在本市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连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且申请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

该类申请纳入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体系 ,在新市民积分制窗口受理申请。





3.影响失业保险金申领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影响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一、申领条件

非本省户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的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

二、计发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满12个月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每增加12个月,其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相应增加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最多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缴费不足12个月的部分,不计发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前次失业有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该部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尚未领取期限的月数乘以60%再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计发。

3、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年龄距离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满24个月的(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其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计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但最多不得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剩月数(含申领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的乘积。

4、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5、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计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少于按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40%乘以缴费年限的,可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月最低工资标准90%乘以24的乘积。




5.影响医保待遇

《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以职工身份参保的参保人和以居民身份中途参保的特殊人群(新生儿除外)成功缴费的,从缴费达账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个人账户待遇除外)。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举例说明:如参保人或其单位在5月份办理停保但在5月仍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则参保人在6月继续享受待遇,7月开始不再享受医保待遇。如参保人或其单位在5月份办理停保且5月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则参保人在6月开始不再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待遇。居民参保人停止缴纳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的年度起停止享受待遇




6.影响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及报销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市外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的,其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的,其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其在异地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医疗费用按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5000元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变更为市外产前检查医疗机构的,申请零星报销时,在扣除变更前选定的医疗机构已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后,其余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的剩余差额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剩余差额的,按实报销。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按阴式分娩2400元、剖宫产4000元的结算标准予以报销,低于结算标准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7.影响生育津贴的申领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影响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申请



1、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2、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3、参保人当次怀孕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已办理计生部门登记。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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