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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鑫政:我国“尊严法学”研究的不足与未来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朝阳法律评论 Author 黄鑫政

作者|黄鑫政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生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朝阳法律评论

  大陆之外,尊严和权利的问题,是有不少学术争论的,这是大陆之外尊严学术繁荣的一个体现。大陆却没有太多尊严相关的争论,民法上的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等问题也不是真正的人的尊严“本体论”的问题,或者人的尊严研究的核心议题。由于英语世界的材料我们尚未了解、翻译、引用足够,因此我们的“人的尊严”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断不可认为已经成熟,人的尊严依旧是“北大荒”时期,需要被开垦。Maccrudden几年前就认为:人的尊严将会继续成为未来法论争(argument)中的核心因素。


  我们的人的尊严的研究还处于初期,因此了解国外学者关于人的尊严的研究都是怎么样的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我们当前一个必要的任务,否则创新无从谈起。此文献综述也追求“片面中的尽可能全面”,对于已经被翻译为中文的著作、文章可能反而会去“忽略”,着重于未被翻译、重视、引用的文章著作。这也算是避免和大陆学者的主要阅读范围、资料的重合,且笔者对这些作品的细读、解读能力大概率不如大陆法学者们,也因此避开重合,也防止资料的“内卷”,即一群人只是揪着已经翻译为中文的文献及本土的作者的作品进行研究,这是视野不够的,也是容易导致研究的局限的,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不足。


  可以说,我们的尊严研究,还处于初期甚至是肤浅的阶段,而不是成熟、功成的阶段,大陆的人权理论和话语的研究绝对是比尊严研究成熟的、丰硕的,也是尊严研究的学者值得学习、借鉴的,不论在外文资料学习、引用、翻译的规模,还是学者数量及团队、专有刊物的设立等方面。这方面的认识、认知是一部分学者是否能够继续研究尊严、是否能够加深尊严研究的前提。


  研究的确是需要团队、号召人甚至是官方认同、号召的。了解、研究人的尊严,必然需要了解关于尊严的著作,还包括权利、“人权”的著作,不论是本体论还是权利史、人权史的书。王旭是利用英语世界中人的尊严文献较多的学者。他引用的James Griffin的《论人权》等资料都是值得参照的,也是一个很好的文献索引。大陆的尊严研究者虽然人数不多,但也可分为有英语资料涉猎的学者、有德语等第二外语涉猎的学者、只有汉语涉猎的学者等类别。涉猎的资料广度深度不同,所做的学问的视野、深度、观点自然不同。


  Christopher Mccrudden主编的《理解人的尊严》可以说是人的尊严研究的集大成者、扛鼎之作。王旭的文章引用过此书,但此书作为内容丰富的文集,被大陆尊严研究者重视得远远不够。该书有39篇文章,达700多页,涵盖的文章及其作者多是经典:Paolo G.Carozza、Michael Rosen、Jeremy Waldron、Catherine Dupre(《建构人的尊严的意义:四个问题》,第113-122页)等,他们多数都有关于人的尊严的专著。可以说,将此书的文章消化、翻译,将里面的表述、观点引入大陆学界,会相当地丰富大陆的尊严研究。此书中,Bernhard Schlink的《“人的尊严”的概念:当今用法与未来话语(discourses)》论及人的尊严相对于人的权利是母权与子权的问题,Aharon Barak也研究过这个问题。Catherine dupre的《构建人的尊严的意义:四个问题》提出了四个尊严与法的关系的问题并给予解答:作为法概念的人的尊严是什么?谁创造了人的尊严?什么时候人的尊严成为法概念?为何人的尊严被用作法概念?这四个问题是法与尊严关系非常重要的问题。


  德沃金在他的几本书中都涉及尊严的论述,“在他的晚年,尊严成为了他的思想核心”。牛津大学出版社的《Rolnald Dworkin的法律、政治哲学中的尊严(dignity)》,也是一本有价值的文集,是很少为大陆尊严研究学者关注到的,笔者把它也称为尊严学、尊严法学的核心资料。里面有18篇文章,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Allen wood的《解释人的尊严》、Erin Daly的《德沃金式的尊严 好生活的权利与责任》等,是哲学、法学味道较浓的文集。Paolo Becchi和Klaus Mathis主编的《欧洲的“人的尊严”手册》包括了欧洲各个国家的“人的尊严”的研究,几十篇,内容丰富详实。以收录的Arta Vorpsi的《“人的尊严”在阿尔巴尼亚》为例,内容涉及“阿尔巴尼亚宪治秩序中的‘人的权利’保护”、“ECHR的法影响”、“宪法的直接适用性”、“‘本地’立法中的‘人的尊严’”、“判例法中的‘人的尊严’”(宪法法院及其他法院中的)等内容。


  MARCUS DUWELL(马尔库斯·杜维尔)等人主编的《多学科视角下的“人的尊严”的剑桥手册》收录的文章62篇,共500多页,同样值得作为人的尊严研究的重要资料,里面的内容丰富。Erin Daly的《尊严权利:法院、宪法与人的价值》有Aharon Barak作序。耶鲁大学的 Samuel Moyn的著作同样值得关注,《历史上的人权》和《HUMAN RIGHTS AND THE USES OF HISTORY 》,后面这本书第二章谈及“人的尊严的惊人起源”。英国莱切斯特大学法学院的讲师Stephen Riley的《“人的尊严”与法  法与哲学上的探索》是2019年才出版,且有较多新颖表述、观点的书,较为全面系统,是研究法上“人的尊严”的有一本必需精读的文献。难以想象研究法上的“人的尊严”或者说“尊严法学”,遗漏、不知此书是什么样的结果。


  Samuel Moyn在《宪法上的尊严的秘密历史》中说到:“二战后的占据主宰地位的公法叙述,是尊严的立宪主义(dignitarian constitutionalism)——将Immanuel Kant关于个人价值的启蒙与坚持纳入《联合国宪章》、世界宣言及《德国基本法》。三个文件都从个人的尊严作为基本原则出发,作为西方文明最低点的大屠杀的回应。” Kant关于人不应该为工具的思想无疑具有巨大的真理性和意义,也是人类法治、政治的顶级标准,依旧有落实的空间,甚至是人类永恒的努力方向、自我戒备的议题。


  以人为本是人类必然的核心,以人为本包括以人的尊严为本。当下中国,仍旧是集体主义压过个人主义的年代,这违背国家组成的原理,是值得去纠正的。建立在充分的个人主义基础上的适度必要的集体主义,才是正常的。


  徐显明说,政治文明的标准就是人权.....一切政治文明的最终标准,都判断于现实中的人的权利。徐显明先生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结合解读为“为公民之权利”,无疑是为政治、国家提供了安全阀,给予好的法治引领。同时,这里笔者要仿写、借用这样的表述,也就是尊重人的尊严的功利主义公式:法治水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政治文明的标准就是“是否实现尽可能多的人的尽可能多的尊严”,即最大总量的尊严。这样的表达是简单的借用,但不失为有意义的命题,也算是表达、方法上的“互文”。


  尊严的功利主义公式是衡量法治水平的一种标准,以尊严为“社会核心价值”,未尝不可,意义不小于其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同样地,popper(波普尔)通过反面论证(不法论证,unrechtargument)提出“反面的功利论(negative),认为正义应该是尽可能避免最大多数人的不幸”,也是很有启发意义,值得思索的,不论正算、反算,旨意相同,即此处可以借鉴表达为“实现对最少人的不尊重”、“避免对更多人的不尊重”等等.....


  模仿李步云先生关于人权的三种形态,尊严可以分为“应有的尊严”“法定的尊严”“实际上的尊严”,遵循这个分类,可以作为研究的思路,即探讨实际上的尊严情况、法规定上的尊严情况以及应有的尊严情况。


  如同有人说法学是权利之学,我们来到尊严法学的时代,可以说:法学是尊严之学,是关于尊严保护的学问,法律也必然、必须涵盖对尊严的保护。对人的尊严保护越是细致,法律越是良好。尊严的保护是衡量实在法的标准。此文是对法学、法理学范畴更新的构想,也是尊严法学、“尊重人的尊严”作为原则等提法的尝试。


  人的尊严的重视与保护,可能需要经历从政治承诺、原则再到规则的转变。目前我国宪法关于尊重、尊严的条款,可以说暂时只是形式上的宣誓作用,处于承诺的第一阶段,未转化为原则、再到规范、规则的阶段。虽然有些具体的部门法的具体条文起到尊严保护的作用,但未普遍、常态化。20世纪是权利(话语)的世纪,21世纪则是“人的尊严的世纪”,大陆的尊严研究,依旧大可作为。


  Paradigm,即范式、范例一词,如果说它的一种含义是共同认知、承认的东西、研究方法的共识的话,可以说,以“人的尊严是否受损、如何增进与弥补人的尊严”作为一种分析社会问题及其出路的思维方法、范式,是可能的,也是重要、有意义的。另外,以“增进、尊重尽可能多的个体的尊严”为宗旨的法治原则、政治原则、个体私人德性、国家德性,是有意义的“尊严功利主义”公式。


  人权话语不知不觉中已经兴起,仅次于“权利”话语,人权研究的队伍大于尊严研究的队伍,人权研究的经验、成就有理由成为人的尊严研究所借鉴。尊严、尊重话语、研究也应该迎头赶上,向人权、权利话语取经,人权话语也值得继续进步。


  笔者意图推崇尊严范畴及其话语,并将尊重人的尊严作为法原则贯彻于法治、政治等活动中。曾想过将“尊重人的尊严”作为一个“范式”来看待。用它来解释和解答许多问题,尽管范式的涵义依旧需要厘清、定义。尊严作为一个跨学科的方向、议题,可以进行总论分论式的“教材”编写。目前尚未有学人有勇气、想法将尊严、尊严法学作为一本教材进行创作,或者提出尊严、尊严法学作为一门课程。这是值得做的,尊严研究需要向人权研究学习、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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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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