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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法草案:父母离婚也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来源 | 新华视点、人民网

2020年1月20日,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人有性别、身体状况等歧视,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草案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草案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


家庭教育法草案提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但被人民法院裁判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或者被中止探望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1月18日介绍,家庭教育法草案一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二是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以及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等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规定了家庭教育干预制度,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规定。另外还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学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在监护问题上,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针对的是‘生而不养’的问题,而家庭教育立法主要解决的是‘养而不教’的问题。实践当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养而不教’的问题比较突出,要么缺乏家庭教育的知识、能力、意识,要么故意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这些问题都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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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华铭章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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