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不能任性——关注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恒律师事务所 Author 毕宝胜 陈正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部好的《公司法》,能够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202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内容又进行了更为实质的修订。
现行认缴制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未到期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明确“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因此,亟需各位股东予以高度关注,不能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
一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演变
二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三
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沿革
四
展望与关注:适用标准待明确,认缴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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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指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
[3]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4]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无论是增加公司资本还是减少公司资本均须履行法定程序。
[5]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73页。
[6]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年第5期,第8页。
[7]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8]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6期。
[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11]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15年12月。
[13]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2年,第2期。
[1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
[1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书。
[16]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7页。
[1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
[18]朱慈蕴、皮正德: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法学研究》 2021 年第1 期
[1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
[2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846号民事判决书。
[21]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3]蒋大兴:《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社会科学》2019年第2期。
[2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执异10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如下几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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